(2)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3)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4)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5)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或支撑物固定。
(6)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兆欧。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路采用金属穿管的,应有防火保护措施。暗敷设时其保护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在金属管上涂防火漆。
4.2.3火灾探测器的安装施工要求
(1)防止投用前损坏探测器: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2)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3)探测器底座应固定可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4)点型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2.4接地良好
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良好接地。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欧姆;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欧姆。
4.2.5调试和验收要求
(1)在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对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做好调试工作,正常后出具调试报告,并连续运行120小时。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后,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导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各单位参加,共同进行,按规范进行验收。
4.3日常运行试验管理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之前,应要求施工单位和生产厂家向使用单位指定的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专门培训。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操作规程、值班员职责、值班记录。
(3)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记录其故障处理、维护和试验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实行24小时监管制,随时观察记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5)发生故障报警的探测器,应立即更换,不可关机不用或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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