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需要,“电子眼”已然遍布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利益与公民隐私权的平衡问题也日益突出。但迄今为止,还缺乏全国性的视频监控统一法规,在公共摄像头的安装与管理上,处于无法可依、混乱无序的尴尬之境,跟不上社会形势的发展,凸显法律的滞后性。
《征求意见稿》作为新修订的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治安形势和反恐形势的需要,扩展了“电子眼”的覆盖场所,规定今后广州市内的公共文化场所、寄递企业、幼儿园等机构,都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增设了“紧急查看权”,在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市民个人也可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还规定银行的视频监控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不得用于采集、存储客户密码……这就从视频安装主体、安装位置、安装程序、视频资料管理等方面,对“电子眼”的安装与使用,进行了具体明确、祥实可行的规制和完善,避免了建设管理责任主体不清、日常维护管理缺位等问题。是国家层面立法空白的情况下,地方立法的积极创新和有益尝试。
尤其具有亮点意义的,是对“紧急查看权”的规定。这是从制度设计上,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性化考量和保护,今后只要发生撞人毁物、小孩老人走丢、手机钱包被偷、银行取钱出错等突发情况,个人可以先行查看系统相关信息,以取得、获知重要线索和有效证据,便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有助于警方破案,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还有助于减少和解决民事矛盾纠纷,避免“做好事反被诬”“老人跌倒不敢扶”等情况发生,对社会正气的弘扬具有积极的现实价值。
而在以往,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加上基于隐私权保护和管理责任承担的考虑,对遭遇突发状况的普通市民求助,监控使用单位、管理人往往不理不睬、不予协助。但随着“紧急查看权”出台,只要求助者提供登记身份信息,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管理单位就有义务积极配合,而不能推脱搪塞。
当然,作为新生事物,“紧急查看权”还有待在实践中精细完善,一方面要建立机制,防止“紧急查看权”的滥用;另一方面要基于最大化便民利民的考量,进一步明确和简化求助者查看公共视频系统的流程,减少条件限制,尽量在第一时间为求助者提供有价值的视频信息,而不是非得等警察到场见证等情况下,才能查看监控,届时小偷、肇事者可能早就跑远了,查看视频或许也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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