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主观原因,消防技术规范对电气防火的限制条文少,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广大群众缺乏电气安全知识,造成大量用户的电气设计、施工、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隐患。因此,建立电气故障火灾预警系统就显得尤为必要。
再次,早在1986年发布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一般要求》GB6829-86国家强制标准中,第一次提到电气火灾:“剩余电流保护器还可防止由于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的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技术早在20世纪30、40年代国外就开始使用,此技术的两大功能,第一是防止人身触电的事故,当时几个部委共同介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技术的推广(如劳动部、机械部、电力部等)。为配合推广、应用,当时电力部的陈淑芳等专家执笔编制了GB13955-92《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与运行》,此后,产品在全国被广泛应用,有效遏制了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但此项技术的另一个重要功能,防止因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却没有被重视。直到1993年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执笔编制的《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GB14287-93发布实施,第一部真正的防止电气火灾产品标准才真正诞生,由于该国标实施后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没有同步出台,近10多年没有太多的产品进入市场,推广应用工作几乎停滞,可这10多年正是我国人均用电量飞速上涨的时期,所以电气火灾从1978年的7.8%上升到2005年的30%。2005年9月重新编制的GB14287-2005发布,新名称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同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局部修订条文加入第9.5条“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四、在现有的配电系统中早已强制性加装了传统的漏电开关,再加装漏电报警系统不是多此一举吗?不是浪费资源吗?
传统的漏电断路器的主要作用就是保护人身安全的,它在用电线路泄漏电流超过人身安全值时立刻切断电源,它无法探知电路的泄露电流大小,无法了解电路绝缘状态的变化,也就是无法对电气火灾做出预报.基于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定义,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任务仅在于防范电气火灾,与GB16917-1997所规范的RCBO(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即“漏电开关”)在防护功能、技术参数、结构要求等方面有很大区别。RCBO更侧重于人身安全的防护。两者应当配合使用,但不能相互替代。这就是为什么供电线路有三级保护却仍然频频发生电气火灾的原因,所以要弥补其不足的缺陷.现在行之有效的方法是科学地加装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五、防火漏电动作报警器漏电流整定值选择问题以及保护对象分级问题
对此,不管是民用建筑还是工业建筑都有现有的规范可依,民用建筑可参见最近出来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暂行)在GB14287-2005国标中,要求把漏电火灾剩余电流值设定在30-1000mA,我们的经验值为一级整定为800mA,二级整定为400mA,三级整定为200mA,并且整定值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可调。工业建筑可参考相关规定。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分级保护问题,《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中要求:低压供配电中为了缩小发生人身电击事故和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采用分级保护。根据低压配电系统的设置和具体设备的配电情况,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可采用三级或二级保护,三级保护分为末端保护、中级保护和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分为末端保护和一级保护。
末端保护:末端保护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人身触电事故,是对火灾防护的补充。末端保护一般采用传统的无延时漏电断路器即可,不纳入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集中监视和控制。具体设置应满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的相关要求。
中级保护:中级保护主要是对低压配电系统中末端电线路和末端线路上的设备进行接地故障保护。本级保护采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检测漏电电流;通过分励脱扣元件断开故障线路断路器;通过分合闸指示触点显示断路器状态。一般情况,I△n(额定漏电动作电流)的报警值宜整定在200mA-400mA之间,检测电流大于整定电流并延动或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电源。I△n还应根据现场测量线路正常运行时的实际漏电电流值的2-4倍间。
一级保护:一级保护是对低压配电系统中配电线路和配电线路上的设备进行接地故障保护。本级保护同样由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实现,其原理与中级保护相同。一般情况I△n的报警值应整定在400mA-800mA之间,最大不应超过1000mA,检测电流大于整定电流并延时Tn=0.5S后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为减少停电事故造成的影响,在实际应用中本级保护仅发出报警信号。I△n也应根据现场测量线路正常运行时的实际漏电电流值校验,I△n值应整定在实际漏电电流值的2-4倍间。
综上所述,在国家规范所规定的场所大有必要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减少电气火灾事故,造福于民,其利远远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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