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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即将发布
2014/2/19 09:08   北京市法制办      关键字: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浏览量: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涉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轨道交通相关企业、运营企业与乘客、运营企业与利益相关人、乘客与乘客等复杂主体间的行政、民事等多重权利义务关系,从以上分析来看通过此次立法将提高轨道交通技防物防的建设,加强轨道交通运输安全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水平。

  地铁的运营安全保障将上升到法律层面。2月18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草案)》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核心,按照"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思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突出预防为主,明晰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乘客安全乘车义务、公众安全参与义务,建立运营与前期规划、设计、建设环节的责任衔接机制,明确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措施,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条例(草案)》从建设阶段安全关键环节切入,同时全面规范运营阶段各相关主体行为,构建了运营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条例(草案)》要求建立设施建设防护制度。明确利用与周边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的联通增加出入口的规划、建设原则,以及技防物防的安全防护制度,提升安全疏散能力,丰富科技物理安全防范手段;在第十一条技防物防中提出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车厢等场所应当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部位应当当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条例(草案)》要求设置设备安全选用制度。区分设备种类设定不同选用制度,涉及运营安全的招标应征求运营单位意见,涉及网络化运营的应检测认证合格,属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制式的应有成功运行经验并经安全评估合格,方可应用于本市轨道交通,明确运营单位运营期后享受质保的法律地位,强化设备安全;

  《条例(草案)》要求强化安全检查制度。分层构建安全检查相关单位职责体系,即公安主管、运营单位管理、安检单位实施,明确安检人员职责要求;提高安全检查标准,确立人物同检检查制度;规定安检处置措施。在第三十九条安检要求中指出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站乘车。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乘车人员应当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在第四十条安检处置措施中指出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当制止并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发现非法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涉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轨道交通相关企业、运营企业与乘客、运营企业与利益相关人、乘客与乘客等复杂主体间的行政、民事等多重权利义务关系,从以上分析来看通过此次立法将提高轨道交通技防物防的建设,加强轨道交通运输安全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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