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不断适应我省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持续大幅增长的形势,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不断适应我省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持续大幅增长的形势,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减少事故、保护生命,着力构建新形势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实现新时代、新阶段道路交通安全现代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为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压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各地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其他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各地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干部道路交通安全“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制度,定期专题研究、通报、调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充分发挥议事协调、统筹指导和推动落实职能作用,加强风险预警、交办督办、整改反馈、考核通报等工作;实行县域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坚持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协同共治,健全道路交通新模式、新业态法规制度与监管体系,完善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互联网+”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
(三)压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
车辆生产销售、安全检验、驾驶人培训、道路运输、客货运场站、道路承建养护等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强化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加强企业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督导落实,对严重违法违规、发生事故的车辆,严格依法追究所属企业管理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托运清单、妥善包装以及充装(装载)环节“五必查”制度,即查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查驾驶人、押运人员有效资质证件,查运输装备检验合格有效期,查所装载的危险货物与运单载明一致性,查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托运、充装或者装载运输,严格落实电子运单制度。强化源头隐患“清零”,落实内部纠错惩戒机制,提升车辆违法处理率、检验率、报废率、驾驶人审验率、换证率。督促客运站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即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超员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质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旅客未系好安全带不出站,切实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三、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四)严格驾驶人安全管理。
1.强化驾驶人培训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落实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进行培训,加强素质教育特别是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意识培养,推进驾驶培训机构规模化、集约化、正规化发展。建立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对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依法从重处罚。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严格考核和退出机制,不断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
2.严格驾驶人考试质量监管。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驾驶人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加强考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严格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违法问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推进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场自建和摩托车科目二考试智能系统评判建设管理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社会考场,不得无偿或变相无偿使用社会考场。健全完善社会考场退出机制,推行考场资源和考试能力定期评估制度,考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对考能严重过剩的,引导有序退出。
3.严格营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营运驾驶人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驾驶人开展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准入,督促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危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营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对严重违法的营运驾驶人,及时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五)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1.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监管。经信部门要加强车辆产品生产准入和一致性管理,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实际生产产品与有关车型公告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报请工信部依法撤销有关产品公告。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部署,督促认证机构加大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认证机构规范认证行为,依法严查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并督促认证机构依法依规对证书作出处理。积极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督促生产企业认真执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加大违规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问题治理力度,完善生产、销售监管机制。
2.加强重点运输车辆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运输车辆营运证和行驶证信息比对核查机制,重点加强对登记使用性质为“两客一危一货”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执法检查;强化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推进加快淘汰57座以上大客车、卧铺客车、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等重点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包车线路管理,严禁未经审核持空白旅游包车牌证发车;强化“两客一危”和重型货车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和违规信息闭环处理机制,依托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加强通行我省道路的外省营运车辆监测监管。
3.强化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责任,督促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增强车检机构服务能力。提升车辆检验服务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优化检验服务流程,推行车辆检验“交钥匙工程”。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处罚、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道路安全管理。
1.健全道路安全评价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城乡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大型项目规划的论证和评估。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建、气象等部门要共同完善公路设计方案安全风险评估和城市道路交通影响评价机制,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设备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不得组织道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公安机关实地查看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通车运行。
2.加强道路隐患动态排查治理。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住建等部门应依职责建立完善危险路段、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隐患联合排查治理机制,结合道路状况、交通流量、事故特征、环境影响等情况,制定治理标准和方案,明确道路隐患地理位置、治理责任单位、治理任务要求、完成治理时限。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分级分类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开展道路交通设施结构安全复核等工作,隐患治理情况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核。各级安委会、综合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挂牌督办整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隐患督办整改情况应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对治理不及时、治理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
3.深化超限超载治理。优化调整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深化实施公路超限检测站路警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机制;推进公路超限检测站车辆进站电子抓拍系统建设和使用,严肃查处“百吨王”、严重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省级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督促纳入清单管理的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安装称重和视频监测系统,一并联网运行,实施严重超限超载源头、运输企业追溯调查机制,依法依规追究货运源头装载企业、有关监管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管理。
1.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准入准营。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经营范围规范化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范围进行登记;按照《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2021〕30号),将有关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或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要及时将办证信息反馈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从事冷藏保鲜运输轻型货车的准营管理。
2.完善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协同管理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核实比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或共享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范围等信息,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及时反馈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取消道路运输经营项目、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推动清理挂靠货运车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挂靠经营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两客一危”企业等重点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3.完善非法营运执法协作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码与电子运单融合,定期开展经营主体排查整治,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以及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依法从严处理。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强涉嫌非法营运车辆的路检路查,对涉及外省籍车辆的,及时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加强安全监管。
四、构建道路交通“大安全”格局
(八)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合力。
要深化道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共治,落实“研、交、办、督、结”工作闭环,即聚焦风险研、分级分类交、强化支撑办、上下同步督、以利再战结。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落实“发生一起事故,歼灭一类(批)隐患,完善一类(批)制度”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深化“四好农村路”建设,全面推广县、乡、村三级农村道路“路长制”,充分融合“两站两员”(乡镇交通管理工作站、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乡镇交通安全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警保邮合作等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资源。加大农村地区校车服务供给,因地制宜发展专用校车、定制公交等交通出行方式。鼓励行业协会、工会组织依法设立营运车辆驾驶员公益基金和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九)建立道路交通运输诚信体系。
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公安机关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查证核实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同级纪委监委。
(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司法、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为载体,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课程,建设公益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倡导守法规、知礼让、讲文明的新时代交通风尚。将交通文明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的重要内容,融入弘扬文明新风行动,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创新宣传劝导志愿服务,大力推动旅游客车安全带使用工作,开展“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大篷车”巡回宣传,让道路交通安全走进千家万户,让文明交通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十一)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机制。
建立完善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金融监管等部门合作的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和救援体系,建立“一路多方”长效工作机制。建立道路交通应急资源库,实现跨部门信息数据实时共享传递和交通应急管理一张图。做实交通事故救援救治保障基础,加强道路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事故救援救治网点建设工程,完善交通事故伤员救援救治网络,落实省、市、县三级救援救治专家库和专业培训等资源保障。强化救援救治力量专业培训,开展“空-地”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并完善“警-路-医-消”联动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模式,前移医学救援关口,提升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黄金1小时”联动处置救治效率,压实高速公路属地应急救援责任。
(十二)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完善交通安全责任清单,建立完善党政领导赴交通事故现场工作机制,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对不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事发地公安机关联合有关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开展事故调查,倒查问责,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倒逼有关单位认真履职。发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推行以安全隐患治理和明责担责问责为核心的“六类事故”“五个一”机制。“六类事故”即亡人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多人受伤事故、重点车辆事故、事故多发路段事故、其他有影响事故等六类事故。“五个一”即一份调查分析报告、一份隐患整改清单、一份倒查问责建议、一份重点督办任务、一份监管回溯档案工作机制,发挥事故预防全流程闭环实效。
五、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保障。
市、州、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总结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每年底,按照省安委会有关要求,省级综合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果报省安委会。
(十四)加强队伍保障。
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保障机制,确保管理力量配备与道路交通发展形势相匹配。承担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职责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改善一线民辅警执勤执法条件,加强执法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多渠道开展重点岗位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五)加强科技保障。
建设省域道路安全监管数据资源中心,汇聚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数据,融合“雪亮工程”、“天网工程”视频资源、高速ETC、交通感知网、车联网、保险、养护、气象等数据资源,强化联网应用、共享共用。整合96122和12122报警服务平台资源,积极推进高速公路收费站等“三道防线”点位、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及上下游区域、大型桥梁、长隧道入口、主干国省道和农村地区等重要点位监控装置补建,运用道路交通监控信息化运维管理模块,强化路面监测感知能力。实施道路运输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进行安全风险动态评价,并赋予红橙黄绿安全码精准管控。
(十六)加强经费保障。
完善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有关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按规定统筹做好交通管理各项经费财政预算保障。省、市、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创造条件,高速公路建设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服务区警务执法站等配套设施建设。
(十七)加强法治保障。
推动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省级层面立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研究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管理、通行规则、事故责任认定等政策法规,应对交通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的管理问题。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预防性、惩戒性作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加大对安全隐患突出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23号)同时废止。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