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云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老股转让、限售期、发行结构、定价方式、回拨机制、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
重要提示
1、浩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36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浩云科技”,股票代码为30044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4月8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招商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
只有符合招商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4月10日(T-3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5年4月9日(T-4日)刊登的《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4月9日(T-4日)及4月10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150万股,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2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T日)9:30 至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及缴款。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该配售对象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4月15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T日或之前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在2015年4月1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5年4月14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六、网下配售原则”。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招商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4月3日(T-7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http://www.haoyuntech.com.cn)的《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全文,《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在网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5年4月7日(T-6日)前20个交易日(含T-6日)持有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15 年4月3日(T-7 日,含当日)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7、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2015 年4月3日(T-7 日,含当日)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8、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第、、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第、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15年4月8日(T-5日)12:00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如下
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15年4月7日(T-6日))12:00前)提供承诺函及核查材料,相关文件可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newone.com.cn 下载。
类型1: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1-1;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模板见附件1-2。
此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方基本情况表》,模板见附件1-3,同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
类型2:个人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2-1;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模板见附件2-2。
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2015年4月7日(T-6日)12:00前发送上述全部核查材料的扫描件至指定邮箱(指定邮箱为cmsecm@cmschina.com.cn)。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投资者全称+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如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在2015年4月7日12:00前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755-83734796、0755-82943009。原件须在2015年4月13日(T-2日)12:00前送达招商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邮寄地址为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4楼招商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邮编为518026。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投资者所提供资料未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5年4月8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4月9日(T-4日)及4月10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3、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报价为其最终报价。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150万股,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200万股。
4、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5年4月8日(T-5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2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4月15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4月16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年4月17日(T+2日)在《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六、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招商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招商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3)本次发行安排不低于网下发行数量的40%、20%分别优先向A类、B类配售;若A 类、B 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 类配售剩余部分;
(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网下发行数量的2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时,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按照配售对象初步询价时提交的拟申购数量多少的顺序依次进位,拟申购数量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的顺序依次进位,直至每个配售对象实际配售的股数加总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一致。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洪文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2201
电话号码: 020-34831515
传真号码: 020-34831415
联系人:陈翩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4楼
电话:0755-83734796、0755-82943009
传真:0755-82940546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3日
附件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本文件适用于浩云科技、珍宝岛、昇兴股份、航新科技)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营业执照号 )有意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或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广州市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我公司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及贵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标准,我公司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规章制度从事询价及配售工作,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我公司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我公司及管理拟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15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承诺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公司相关情况说明
注:
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若某项信息不存在或不适用,请填写无或不适用,不要留白或删除该项信息;
3、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投资者可自行增加行。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机构投资者)
出资方基本情况表(机构投资者)
公司(公章):
2015年 月 日
特别注意:
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拟参与浩云科技或珍宝岛或昇兴集团或航新科技IPO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同时必须提供该配售对象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出资方为非自有资金的,出资方也须再提供其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及备案确认函或备案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配售对象或出资方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证明函或登记系统截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填表说明:
1、“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请根据深交所IPO系统平台信息填写。
2、“出资方名称”填写规范:(1)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2)若出资方亦为产品的,须进一步拆分,按照上表格式进一步明确该出资方的出资方;(3)若出资方多于一个产品的,每个产品须单独填写一份《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3、若配售对象类型为私募基金,需按照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或者机构。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该产品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参与认购的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
4、一个配售对象填写一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一家机构多个配售对象的需提供多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5、《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版中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公司(公章)、日期等均需填写。
6、《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中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需填写完整,若隐藏部分号码、位数不全或造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明显填写错误的均视为无效的出资人基本信息表。
7、《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行。
8、请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进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无效报价处理。投资者承诺将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除本材料外的其他资质证明。
附件2-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确认文件(个人)
承 诺 函(个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有意以自有资金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或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广州市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询价配售,在此特别承诺:
本人已经熟知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备案条件规定及贵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标准,经本人自查,本人符合贵公司网下投资者的所有条件及要求且未违背证监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定;
本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的相关规章制度从事新股询价及配售行为,并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一切损失;
本人已经熟知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15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提交至贵公司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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