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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快递”事件出现 快递普及安检设备成必然
2013/12/23 15:04   中国安防行业网      关键字:“毒快递”,快递,安检设备      浏览量:
此类快递安全事件再一次提醒我们,对快递行业要确保安全底线,安全监管不可松懈。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在预防和治本上下更大功夫,加大监管力度,才能保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相信随着快递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及国家及各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未来快递企业普及配备安检设备已是必然。

  近日,一起圆通“毒快递”致死事件引发各方关注。2013年11月28日23:15分,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在当地的加盟企业)工作人员在卸载快件时,发生化学品泄漏,在5名工作人员中毒后,该公司对可疑快件自行进行隔离,并于11月29日10时左右将同一车次的其他快件先后投出。目前,“毒快递”已造成一人死亡和数人中毒。圆通方面称不会回避自身责任,并且正式道歉,同时表示会追究寄件方责任。在2011年杭州一圆通营业部就发生过快递包裹燃爆事件,造成两人受伤。

  近年来,随着网购的“井喷式”增长,快递业呈现出“野蛮式生长”。国家邮政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全国快递业务量有望达到90亿件,成为全球第一。但在快递业快速发展背后,行业内却乱象丛生。快件丢失、损坏、延误、用户信息泄露等投诉激增。快递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入职门槛低,使得一些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也能上岗。各家快递公司更是只注重开疆拓土,高歌猛进,但如何让管理、服务跟上,尤其在快递业旺季时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显得更为紧迫。

圆通毒快递事件后 快递人员加强安检

  国家相关部门曾经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要求加强快递行业安全监管。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四项中提到,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有机溶剂)不得寄递。根据《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2012年,北京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根据《通告》规定,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投递员当面验视托运货物,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流通、托运的物品,发现用户托运夹带禁限物品的,应当拒绝接收。而对发现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毒品等禁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寄递企业收寄物品验视后应当在寄递详情单上加盖验视章。《通告》同时规定,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在货物、邮件、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安装监控设备,确保设备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严防被“调包”或加塞禁寄物品。企业还需设置相应的防爆安检设备,配备专职安检人员,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物流、寄递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职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013年11月19日,北京市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这次立法以“公共安全”为核心快递安全保障体系中细化许可条件,并从生产场地、服务网点、职业资格、运营车辆、查询跟踪能力、安全技术防范等方面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服务能力;对收寄验视制度和进京入口严格安检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3年4月,《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审议通过,明确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寄件人寄递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并对快递经营场所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防止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数据共享接口,为安全监管及公众服务提供所需的实时数据和信息。

  虽然国家及地方各省市都有快递需要相应安检及其他安防设备保证货物安全的相关法规,然而这次为何发件企业能发出这样的危险品?揽件员为何不查验货物?圆通企业内运送快递如何安检?运送过程为何发生泄漏?员工已出现中毒症状后,“毒快递”为何还会发出?一系列疑问充分暴露出该企业,甚至全行业存在的巨大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在国内大型快递公司中,如邮政EMS、宅急送等,安检设备是不可或缺的。其中,大多数企业都在其位于中心城市的分拣中心安装了安检设备。而几大外资快递企业,更是对物品的安全检查严格把关,在中转站、分拨中心等处都配备了足够数量的X光机(这种安检设备的工作原理是利用X光照射货物,在电脑上会显示出形状,安检人员根据形状决定是否要开箱验货)。联邦快递相关人士表示,联邦快递有一套标准流程。首先要求快递员上门取件时每件必检,并要求客户正确如实填写寄递物品的名称。如果顾客已经自己封装了,快件送到网点进行分拣时也会进行安检扫描。如果是可疑的粉末等物品,会再次打开检查。在联邦快递的转运中心及操作口岸还配备有专业安检设备,配合海关工作人员对货件进行安全检查。

    在德国,DHL服务条款中规定公司有权对邮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不提供实名验证的邮件,很可能受到安全检查方面的“特殊照顾”,如X光扫描、拆包查验等等。另外,寄出包裹时,寄件人不能将包裹封上,而是敞开留给DHL的工作人员目视检查后方可封装,在特殊情况下,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寄件人把包裹打开现场检查。

  但是从此次事件发现在国内一些中小型快递企业,包括大型快递物流企业在地方的加盟公司,安检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却不容乐观。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说,由于入门门槛偏低,快递行业充斥着许多资金实力不足的小企业,对于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的安检设备,这类快递企业是承受不起的。而许多加盟模式经营的快递公司,也都存在安检设备不足的情况。目前,民营快递公司与其下设网点大部分为合同、委托、挂靠等关系,总部难以在各方面监管到位。

  此类快递安全事件再一次提醒我们,对快递行业要确保安全底线,安全监管不可松懈。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在预防和治本上下更大功夫,加大监管力度,才能保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相信随着快递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及国家及各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未来快递企业普及配备安检设备已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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