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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校车安全政府要承担首要责任
2013/11/5 10:46   法制日报      关键字:校车安全,校园安防      浏览量:
2012年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具有多重积极意义,真正让校车管理走上了法治化道路,但仍然有一些问题亟待明确并落实,最为突出的就是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过去,在事故发生后,家庭和学校之外存在责任空缺,仅靠教育部门无力承担责任。而在校车管理上,实行的是多部门共同管理、共同负责,在实践中成为无人管理、无人负责,最后导致很多校车自我管理、自生自灭。

  发生在湖南省岳阳县筻口镇的一起绑架杀人案件,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于近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但被绑架的三名学生已不幸遇害。

  三条幼小的生命逝去,人生远未到绽放时便已谢幕,留给社会的只有无尽的反思。事发后,家长们对绑架发生时接孩子上学的校车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这一发生在上学路上的绑架案件前后大量细节表明,当地校车管理不力是犯罪嫌疑人得以一次性掳走三个孩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们不会忘记,去年的平安夜,同样有11个幼小的生命永远不能平安。去年1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滨江镇洪塘村合盘石童家村小组一辆幼儿园班车侧翻坠入水塘,致11名儿童死亡。近年来,各地因为校车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恶性事件屡屡见诸于媒体,夺走的生命、留下的教训不可谓不多,甚至已经让人们欲哭无泪。为什么这些血淋淋的事件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当前校车管理中政府责任的不到位甚至缺失难辞其咎,强化校车管理的政府责任已经刻不容缓。

  在校车安全事故频发的同时,教育界的一个专门词汇“撤点并校”逐渐为人们所熟知。撤点并校开始于2001年前后,随着这一举措在各地推开,农村学生上学路途过远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撤点并校的本意是优化农村教育资源,主管部门也再三强调“不能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不能随意撤并学校”,但是不少地方政府在这项工作上断章取义不断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直至造成了今天危如累卵的校车安全局面: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地撤点并校,被认为是“旨在通过减少办学点降低教育投入,方便管理”,只顾自身利益大搞“一刀切”;另一方面,对于撤点并校之后必须要解决的校车问题不闻不问,在资金和人员上均无显著投入,各地如同此次岳阳绑架案中将校车包给私人公司的比比皆是。于是,在地方政府扭曲的撤点并校狂欢过后,校车安全成为了“沙滩上的裸泳者”。

  2012年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具有多重积极意义,真正让校车管理走上了法治化道路,但仍然有一些问题亟待明确并落实,最为突出的就是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过去,在事故发生后,家庭和学校之外存在责任空缺,仅靠教育部门无力承担责任。而在校车管理上,实行的是多部门共同管理、共同负责,在实践中成为无人管理、无人负责,最后导致很多校车自我管理、自生自灭。

  而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已经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但问题依然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市、省三级,究竟由哪一级来负责还是没有明确。如果政府责任得不到制度层面的明确和强化,那么将很难真正扭转现有的校车管理局面:事故发生前,投入管理得不到有效保障,各自为战,负责任且财力雄厚的地方政府在校车管理上会有所建树,而对于那些欠发达地区而言,缺乏刚性约束就难以保证有限的财力会投入到校车上来;事故发生后,同样找不到责任主体来承担责任,推诿、扯皮情况的发生几乎是必然,难以有效预防下一起事故的发生。

  鉴于上述情况,可以考虑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升级为校车法,用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并强化政府责任并将问责落到实处,同时对校车的驾驶人员资质、行业准入门槛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面对漏洞百出的校车安全,各级政府没有理由再推卸责任,保护那些幼小的生命,任何一方都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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