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加强数字乡村建设,促进智慧农业发展,拓展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场景;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进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通过科技小院人才培养模式等,推动专业人才服务农业农村。
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推动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
在科学仪器与设施共享方面,《条例》规定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共同建立共享协同机制等,推动建设和完善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并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为依托,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联合实施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条例》还规定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并规定将管理单位为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用户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情况,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范围。
加强数字乡村建设和智慧农业发展
为完善技术创新内容,《条例》规定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机制。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
《条例》明确,加强数字乡村建设,促进智慧农业发展,拓展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场景;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进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通过科技小院人才培养模式等,推动专业人才服务农业农村。
加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规定》中提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学研究活动管理规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内部管理事务方面的自主权。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应当加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完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培养制度等。落实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