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人工智能应用应进行高风险与中低风险区分,但目前国家尚无相关风险分级监管规定。日前举行的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下称《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拟先行先试推行人工智能应用分级监管机制。
鉴于人工智能应用应进行高风险与中低风险区分,但目前国家尚无相关风险分级监管规定。日前举行的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下称《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拟先行先试推行人工智能应用分级监管机制。
目前,欧盟委员会按照风险高低将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分为“最低、有限、高、不可接受”四个风险等级,等级越高的应用场景受到的限制越严格。
加快建设人工智能一站式开发平台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参考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发布的《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防范指引》的相关内容,将人工智能的定义调整为“利用计算机或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扩展”。
同时,针对调研中,不少企业建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人工智能一站式开发平台。人大予以采纳,认为这一平台有助于用户快速创建模型,管理全周期人工智能工作流,也有助于企业在数据处理、算法开发、算力支撑等方面实现快速部署。
因此,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增加了相关内容,拟明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通信网络、数据中心、计算系统、一站式开发平台等为核心的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
关于科技成果权属问题,有意见提出,应与《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相关规定有效衔接。因此,《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拟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依法赋予科研人员技术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同时,为完善人工智能人才评定,拟增加了鼓励企业通过竞赛、试训等方式,健全人工智能人才评定工具及机制的内容。
此外,为了拓展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更好地促进“人工智能+医疗”智慧场景的落地,《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还新增了鼓励深圳医疗机构使用决策支持、影像或数据处理、医疗数据分析挖掘、医疗助理等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内容,进一步推动智能技术与医疗行业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