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职责。
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专门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职责。
《通知》明确,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应当突出重点,从严把握以下方面:
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殊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护;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需要特别保护;教育、医疗、就业、养老、消费等重点领域处理的个人信息,以及处理100万人以上的大规模个人信息应当重点保护;对因时间、空间等联结形成的特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加强精准保护。
《通知》强调,要构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办案流程机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借助公安、工信等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完善检察技术人员参加公益诉讼办案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后,最高检、省级检察院要加大自办案件和对下指导力度,采取上级院交办、提办、督办、领办等方式,以检察一体化应对个人信息公益损害网络化。
《通知》要求,要延伸拓展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