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市人大网站获悉,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九号公告,《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予以公布,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着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布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在《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一般性规定中,重点排污单位、配套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其他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但因严重干扰周围环境、影响居民生活,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的建筑施工工地、餐饮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在线
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终端并确保正常运行。并且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和监控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第三节,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中,《条例》明确排污单位将工业废水外运集中处理的,应当在收集、贮存工业废水的场所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在《条例》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候变化监测系统和气候灾害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制定气候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定期评估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基础设施、重点经济领域以及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影响。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气候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防洪排涝、公共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以及重要产业和重点区域抵御气候风险的能力。
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中,规定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采用自动监测监控、遥感监测、雷达监控、远红外摄像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用于计量检定、校准、对比监测的自动监测监控、遥感仪器等监测设备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