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施行。根据《条例》规定,不管是驾驶还是乘坐电动自行车,都要佩戴安全头盔。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夜间应当开启照明装置,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驾驶非机动车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挂载人载物装置,不得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
《条例》明确,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时,应当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公安机关积极探索信息化监管新模式,牵头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了快递、外卖非机动车监管平台,推动快递、外卖企业将车辆、驾驶人等信息全量接入,并依托平台加强对快递、外卖企业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管。同时,将通过相关监管平台建设,实现数据联通、骑手违法信息及时推送,不断提升平台使用的便捷性及服务能力,方便骑手线上办理违法处理等交管业务。
《条例》提出,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敞开式地面车棚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条例》还明确,公安机关依法通过电子技术设备,收集、固定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的,其固定式电子技术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通过电子技术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审核无误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后,应当通知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非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驾驶人按照规定期限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