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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场信用信息单位不得采集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2020/12/3 10:33   天津人大      关键字:天津 信用信息 个人生物特征      浏览量:
根据相关国家标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个人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廓、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条例的规定意味着,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今后将不能采集指纹、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信息。
  从天津市政府获悉,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在《条例》第四章为“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就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进行规定,其中多条涉及个人信息保护。
  《条例》明确,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归集、使用、加工、传输,或是非法买卖、提供及公开社会信用信息。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查询信用主体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条例》规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归集、应用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变动理由等情况。自然人有权每年从采集、归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免费获取两次本人的信用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近年来社会讨论较多的部分敏感信息的收集问题,条例也作出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根据相关国家标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个人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廓、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条例的规定意味着,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今后将不能采集指纹、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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