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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开展首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2015/8/24 09:07   工信部网站      关键字: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工信部      浏览量:
按照《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运行〔2015〕22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首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科技部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对2015年度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具体内容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首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运行函[2015]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运行〔2015〕22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首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和数量

  本次申报类型为专业类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不涉及综合类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发展的重点产品和服务应列入《应急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示范基地数量原则上为1个,条件不成熟的可以不参加此次申报。

  二、申报流程和时间

  根据示范基地设置条件和评价指标,拟申请示范基地的管理机构向属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报送材料。

  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截至2015年9月18日。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二)示范基地建设方案(有关要求见《办法》附件);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意见(原件);

  (四)示范基地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说明;

  (五)示范基地龙头骨干企业情况;

  (六)涉及《办法》中“设置条件与评价指标”中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文档一式3三份及电子文档光盘。提供材料不得涉密。

  四、申报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严格遴选申报对象,认真做好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要严格把关,积极履行推荐职责。

  (二)各地要从本地应急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应急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突出特色,合理定位,差异化发展。

  (三)各地请将申报材料统一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文彬  谌凯

  联系电话:010—68205284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杨波

  联系电话:010—68505808

  科技部社会科技发展司  郑忠

  联系电话:010—5888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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