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不合格,逾期不整改,最高要被罚款10万元,并算作失信行为影响单位的信用。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就此作出规定。江苏省公安厅内保总队负责人表示,新《条例》是在1990年出台的旧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更加符合当前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除和诚信体系建设挂钩外,还扩大了适用范围,把新闻网站、地铁、快递企业等纳入其中。
新增新闻网站、快递企业等重点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内保总队有关负责人说,3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适用于全省200多万个企事业单位,除了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机场、港口、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营运单位,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教育、科研、医疗单位等纳入重点保卫单位外,还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将重点新闻网站、地铁、轻轨、快递企业、大型数据运营中心等具有时代特征的新生企业事业单位,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个体加油站、个体金银珠宝店等个体工商户等也纳入进来。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由谁负责?要做到什么程度?新《条例》就此做出了规定,明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主体就是单位本身,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新《条例》还规定,视频监控应当能够清晰分辨人和物的外表特征,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视频监控、入侵探测、紧急报警装置应当按照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机关联网,或者与单位监控室、值班室相联。对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条例》规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则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公安机关派员指导。
单位逾期不整改被罚款的,算失信
新《条例》首次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内容。对无正当理由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按逾期不整改依法处理,并将对单位处以罚款的情况提供给信用征信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单位因此被处以罚款,这一情况将被纳入江苏省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进行约束,对企业的贷款、招投标、用工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警方提醒,根据新《条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主体就是单位本身,因此单位负责人一定要重视内保工作,以免违反《条例》,给自身带来信用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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