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年伊始,记者从交通运输部网站了解到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此次通知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以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便捷高效。
《通知》中指出试点企业应当合理选择接驳运输线路和车辆,优先选择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线路起讫点应在试点的21个省(区、市)。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公车公营,严禁挂靠经营,并应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
《通知》进一步强调通过推进接驳运输信息化管理加强运输安全。交通运输部将建立全国统一的“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作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子系统,统一接入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试点企业要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为接驳运输车辆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统一为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在有条件的接驳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在企业监控中心和接驳点配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监控设备。要及时将接驳运输的相关信息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向管理部门报备。要指派专人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追踪接驳运输车辆运行轨迹,记录接驳运输过程,通过平台的视频比对功能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行车记录识别驾驶员身份,严格查处不按规定实施接驳运输的相关责任人员。接驳点管理人员要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接驳情况进行管理。
原已开展接驳运输试点的企业应加快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改造工作,在2014年6月30日前应全部改造完成,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通知》还进一步确定试点的范围,从2014年1月1日起,联合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13个省(区、市)的基础上,将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等8个省(市)纳入接驳运输试点范围。
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加强长途客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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