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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通过 停车场建设获重视
2013/11/25 15:47   法制晚报      关键字:机动车停车,停车场      浏览量:
停车信息服务方面,本市将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位进行编号,对停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对公共开放停车场的分布位置、使用情况、泊位数量等。

  11月5日,北京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办法》主要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确立了市级统筹、区县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二是明确了停车场建设格局、建设主体责任和激励政策,建立停车场建设保障机制;三是加强停车秩序管理,规范停车企业、停车人的行为,提高交通综合管理水平;四是明确执法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改善全市停车环境。

  停车是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市民切身利益,为市民所高度关注。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要从改善民生、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出发,实施和宣传好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探索运用居住区停车自治管理等多种方式,尽最大努力解决停车问题。同时,要认识到解决停车问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通过扎实的基础工作,为做好后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目前,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39.8万辆,正式停车位却只有约276万个,同时还存在部分停车设施闲置、私设停车位乱收费等现象,停车难、停车乱问题突出。

  其中,针对小区内私装地锁霸占公共居民共同享有的公共停车位的问题,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与此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处理措施,明确公安交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三部门分别对应管理道路、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区域三类地区的私设地桩、地锁行为,不仅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当事人不在场或拒不拆除的情况下,还有权根据行政强制法强制代为拆除。

  此外,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办法还对停车场建设的规划挖潜等提出具体要求。

  据介绍,为落实办法,市交通、规划、发改、财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还将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对停车规划、社会资本参与、居住停车位建设补助、占道停车特许经营、停车自治管理等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逐步缓解本市停车难、停车乱问题。

  停车场建设挖潜要求

  停车信息服务方面,本市将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位进行编号,对停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对公共开放停车场的分布位置、使用情况、泊位数量等。

  此外,办法规定市、区县两级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明确建设时序,并要求停车场建设与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办法规定,对外开放的停车场无论是否收费都必须配置完善的标志标识,明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重要信息,并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向社会开放的收费停车场还专门作出应当24小时开放的特殊规定,并设置了最高1万元的处罚规定。

  关于道路停车泊位,办法规定应当采用协议经营方式,通过协议方式明确经营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主要内容,并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车辆逐步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对于出现严重服务质量纠纷、擅自转包转租、未按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等行为,专管部门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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