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您刚才的谈话中,我理解到风险等级与标准制定间有密切地关系,那请您谈谈这二者间关系,并谈谈我国关于轨道交通安防系统建设方面国家标准的制定情况?
李建平:从某方面说,风险等级是标准制定的前提,风险等级的划分,能让“国标”制定更契合实际,起到规范和促进轨道交通安防系统建设的作用。
至于轨道交通安防系统建设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国内已有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城市有相关的地方标准,但地方标准只能适用于地方;据我了解,2008年国家相关部门已经申报相关国家标准,并数易其稿,目前还在征求意见,尚未审批发布。 由于相关“国标”的出台相对滞后,也使得国内轨道交通安防系统的建设出现一些困惑,尤其是在防范“核、化、生、爆”等方面,而这些方面都是防范新形势下的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的有效技术手段。例如,奥运期间为了强化安检措施,北京地铁1号线需要加装安检防爆设备,但是因为1号线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建设,所以当时的设计中并没有考虑到这些需求,而安检防爆设备配置需要一定空间,还需要根据客流走向,站点进出口方向而定,所以在某些站点加装这些设备时都难免出现“先天不足”的问题。时至今日,若有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则轨道交通建设方在设计之初就会予以贯彻,从而就不会发生类似的问题。因此,我们呼吁轨道交通安防方面的“国标”尽早出台,使全国轨道交通安防系统的建设有“标”可依。
记者:上述标准的制定与出台主要是为规范轨道交通安防系统的建设与应用,但是您是否了解当前轨道交通建设与运管方的需求?
李建平:2010年4月20日,第三届《轨道交通信息化建设运营与管理专题》论坛在广州举行,应“中国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化论坛”组委会邀请,我受柳晓川理事长之托,代表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参加此次论坛。参加此次论坛使我受益匪浅,在论坛上我有机会与轨道交通部门相关领导、全国各地十几家轨道交通建设、运管公司的专业人员“抵近接触”,并就当前轨道交通安防系统建设、轨道交通安防市场需求等进行了深入探讨,从而使我对轨道交通安防问题有了进一步认识。
目前,轨道交通安防整体(或称系统)解决方案还不到位,一些安防企业为轨道交通建管方提供的大都是针对各自产品的解决方案,如视频监控、入侵报警与门禁、防爆安检等某单一方面的解决方案。这些系统各自分立,从轨道交通建管方的角度来看,他们看到的是“子系统”,而不是“系统集成”,因此在采用时很可能“顾此失彼”。 而且,他们在运营管理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各个安防子系统与生产运营系统间的融合问题。鉴于此,轨道交通建管方十分需要安防业界能够为他们提供“一揽子”整体解决方案。
除了整体解决方案外,轨道交通建管方也希望安防企业能够为他们提供一些样板工程,以便进行参考和借鉴。据我了解有的企业已经在做相关的尝试。样板工程应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安防技术手段,还应包括安防新的技术手段,如视频监控智能分析系统和防核、化、生、爆报警系统,以及相关系统的联动技术等等。样板工程的选址很重要,通常是在城市核心区域、人流密集的换乘车站、地理位置重要的站点。具备这些条件,样板工程的示范作用才能显现。目前此类样板工程的建设,实际上是安防系统集成商、地铁运营方以及政府主管部门三方面共同进行的有益尝试。
对于整体解决方案和样板工程的建设,我认为还是需要安防行业与轨道交通行业进行有效沟通,才能针对轨道交通安防的需求量身定制系统解决方案。
记者:无论是风险等级划分、相关标准制定还是系统解决方案,我注意到您都提到要与轨道交通相关部门的对接,那么具体是哪些方面的对接,有哪些好的建议?
李建平:行业间对接很重要。上面所提到的各个相关方都应站在确保轨道交通安全的角度,切实为广大乘客的安全考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我认为主要是涉及下面几个层面的对接: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与安防行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共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法规层面的对接;在贯彻法规上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政策与行政作为的对接;两个行业在标准的制(修)订及贯彻方面也要形成对接;在规划设计时应将轨道交通运管系统建设与安防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形成对接;建设过程中工程技术层面的对接;运营过程中安防系统运转与地铁运营管理对接等。
另外,安防系统与轨道交通系统的融合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长时期的摸索与磨合,因此,无论是在管理上还是建设中以及后期的运维上需要相关行业的管理方、企业及其专家之间的不断交流,才能共同将轨道交通安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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