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1/8/2 10:23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键字:加快 高新 技术产业 高质量 发展 解读      浏览量: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科技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科技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省已建成省级以上高新区50家,其中国家高新区8家、省级高新区11家、省级创建高新区31家。2020年,全省高新区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5251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6778亿元,R&D经费投入强度预计超过6.88%。总体上,全省高新区以2%的土地,培育了全省近一半高新技术企业和一半以上的上市企业,贡献了超过1/2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2/5规上工业增加值和近1/5出口额,已经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平台、创新资源集聚的核心区和创新创业的主阵地。但与此同时,高新区建设过程也存在总体建设水平不够高、“尖子生”欠缺,产业创新和产业能级领先性不够,体制机制、辐射带动作用有待加强等方面存在问题和短板。
  2020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明确提出国家高新区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两区定位,要聚力做到“六个突出”(突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突出科技型企业培育、突出产业迈向中高端、突出改革开放创新、突出绿色发展、突出分类管理)。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推动工业强县省级高新区全覆盖,探索县域创新发展新路径”的具体要求。
  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广东、江苏、河北等做法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并召开2次征求意见座谈会,面对面听取设区市科技部门、高新区、高校院所和企业代表意见,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充分研究吸纳。书面征求18个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收到的35条反馈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吸纳;未采纳的意见,已与相关单位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过了省领导指示要求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实施意见》。
  二、聚焦重点
  针对新发展阶段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实施意见》主要聚焦三方面重点。一是聚焦又高又新,突出创新高地建设。高新区始终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把握“高”“新”发展定位,突出打造创新功能高地和高新产业高地。二是聚焦开放创新,强化辐射带动作用。高新区始终坚持开放协同创新,加快融入全球创新体系,引领带动区域创新驱动发展,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战略支撑。三是聚焦体制创新,提升要素配置效能。高新区始终坚持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大科技、财政、土地、金融、生态环境等资源要素供给,持续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和要素配置机制。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由总体要求、重点举措和组织保障三部分组成。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省的有关精神,担当科技自立自强使命,聚焦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将高新区打造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新发展格局支撑平台。到2025年,高新区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8%左右;高新区亩均税收达到42万元/亩左右,规上工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企业数占全省比重均超过50%;绿色发展水平走在全省前列;实现设区市国家高新区全覆盖、工业强县省级高新区全覆盖,杭州、宁波国家高新区进入全国前10并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到2035年,高新区成为科技和产业创新的中坚力量、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重要支撑。
  (二)重点举措。主要从5个方面提出了16条意见。
  1.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一是建设高水平科创平台、主动布局一批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二是引导高端人才集聚发展,打造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给予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等政策。三是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锻造一批“杀手锏”技术成果。四是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中试熟化基地等,打造科技服务业高地。
  2.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一是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市县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二是建立科技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引进培育隐形冠军、单项冠军和“链主型”企业,打造“头部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环境”创新生态圈。三是完善中小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实现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全覆盖。
  3.培育壮大现代产业集群。一是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着力打造标志性产业链,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和“链长制”,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新星”产业群,支持打造“未来工厂”。二是优化产业创新空间布局,坚持“三生融合”,打造韧性智慧园区。三是扩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创建未来产业先导区。
  4.全面深化开放协同创新。一是加快融入全球创新体系,支持建设海外创新中心、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等。二是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发展,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强化辐射带动作用,探索一区多园、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方式,打造创新共同体,深化区域经济和科技一体化发展。
  5.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能。一是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依法下放或委托省、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单独给予限额推荐省级科技计划、载体(基地)、人才等项目的支持。二是强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全域空间治理,全面实行“标准地”制度供地。三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进国内外知名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四是构建绿色生态发展体系,支持发展绿色产业,推进绿色制造试点示范。
  (三)组织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强化对高新区的指导和服务。二是完善管理评价制度。按照“先挂牌创建、再考核认定、后动态扩区”的要求,鼓励和引导各类开发区(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集聚的区块创建省级高新区;在26个加快发展县主动布局省级高新区,强化科技赋能,涵养培育税源。三是健全争先创优机制。加强高新区动态监测评价,健全通报表扬、通报批评和摘牌退出机制;对年度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高新区,给予每家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科技专项经费组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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