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小煤矿整顿关闭
(一)明确关闭对象。2014年底前关闭9万吨/年以下小煤矿;鼓励市、县(区)政府推进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整顿关闭。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超层越界开采、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违法组织生产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逾期未整改的小煤矿应依法实施关闭。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政府对2014年底前关闭的9万吨/年以下小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每万吨补助50万元,所在市、县(区)政府补助原则上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并在转产、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矿井进行整合和技术改造。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停止核准新建设计能力低于9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类型极复杂矿井不得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
(四)严格煤矿企业准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未通过安全核准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相关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新井,施工单位比照执行。
(五)严格煤矿管理人员准入。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实践经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均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其中,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的,应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六)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列入安全标志产品目录管理的设备、材料等,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工业性实验的设备、材料等,必须取得临时安全标志;使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七)加强瓦斯管理。煤矿企业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和落实煤矿总工程师瓦斯日分析和例会制度,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抽采钻孔工程量、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等五项指标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有关部门要落实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
(八)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严格执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和标准。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整合重组。对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九)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煤矿建设前要开展矿井瓦斯压力、含量等基本参数的测定和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及火成岩分布。矿井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进行设计;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不得进行建设。
(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制度和治理机制。各煤矿每年必须对下一年度采掘的区域进行隐蔽致灾因素排查,隐蔽致灾因素不清或存在异常的要进行补充探查,形成补充勘探报告,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建立水化学实验室、三维地震工作站等安全技术保障工作室,地方煤矿要就近与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或其他有资质的水质化验单位签订相关技术服务协议,否则不得建设和生产。要加强高温热害治理,建立矿井热害预警机制,开展热害严重作业地点在线监测。
(十一)完善煤层气抽采协调机制。地面煤层气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有关开采安全规程,主动与所在煤矿企业沟通,统筹协调煤层气地面开采方案和煤矿开采计划,共享有关地质和工程资料,确保开采安全。
(十二)加大地方煤矿水害防治监管。各产煤市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地方煤矿周边老空区分布情况进行普查,查明水分布情况,划定积水范围,设定水警戒线。地方煤矿必须按照水警戒线划定禁采(掘)线,越过警戒线采掘作业的,按超层越界处理。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三)进一步提升煤矿机械化水平。大力推进大中型煤矿辅助提升运输系统和巷道修护机械化;大力实施地方煤矿机械化改造,提高采、掘、修、运机械化水平。到2015年底,全省煤矿采煤机械化率达到90%以上、掘进机械化率达到80%以上、装载运输机械化率达到100%。
(十四)进一步推动煤矿自动化建设。2014年起,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大力推进机电装备操作远距离化、无人化、智能化试点工作,实现主要提升运输系统的自动化,推进辅助运输方式向立体化、无轨化、连续化、大功率化和智能化方向转变。
(十五)进一步加快煤矿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煤矿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推进物联网技术、视频管理系统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大型煤矿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要实行可视化管理,地方煤矿人员定位和安全监控系统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省、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网。
(十六)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实行动态达标管理,做到岗位、专业和企业达标。生产矿井达不到三级标准基本要求的,必须停产整顿;建设矿井达不到二级标准基本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七)落实煤矿矿长安全责任。要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对违反规定且不能按期整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一年内发生死亡事故累计3人及以上、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继续组织生产的,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
(十八)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劳动用工制度,积极变“招工”为“招生”,实行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煤矿新招员工中经过专业院校培训一年以上的,2014年要达到40%,2018年达到100%。加强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施工单位执行建设单位劳动用工制度。
(十九)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权益。煤矿企业要按规定组织开展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对职业病人的康复治疗,落实职业病人的各项待遇。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做到应保尽保。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禁止井下超时作业。
(二十)强化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煤矿企业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能力培训,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和考试档案。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督促安全培训机构加强能力建设,严格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二十一)完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各产煤市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监管责任体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联合执法,创新监管监察方式,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十二)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责任追究。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瓦斯超限、透水、火灾、矿井大面积停风停电、主要提升设备坠罐、冒顶堵人埋人等较大涉险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按事故查处。加大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以及事故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进一步落实事故通报、事故约谈、事故案例分析等制度。
(二十三)完善驻矿安全监督管理员制度。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市、县(区)政府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驻矿监管制度,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员的选聘和管理。
(二十四)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加强全省煤矿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省和市、县(区)财政分别对国家(区域)、地方煤矿救护队运行费用予以适当支持。煤矿企业要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覆盖全员的应急演练。要把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进一步健全救护队组织机构,加强综合管理,提高救护队应急救援能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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