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3〕3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一)严格运输企业市场准入。严把新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完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公路客运企业“红、黄、绿”三色交通安全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将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信誉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道路经营许可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
(二)推行运输企业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培育客货运龙头企业,坚决淘汰管理松散、以包代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运输企业。加强客运班线整合,鼓励同一线路起迄点客运企业组建线路公司实行整条线路的统一经营。鼓励同方向客运班线通过整合调整由同一经营主体经营。对经交通运输部门确定需整合的省、市际客运线路,相关企业先行协商完成同一线路的经营主体整合;经协商未能完成整合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推进客运班线公司化经营改造,力争全省市、县际客运班线2013年年底前公司化经营率达到80%以上,“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公司化改造。对未按要求完成公司化改造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收回相关班线的经营权。实行承包经营的客运班线,客运企业与承包人(责任人)签订的承包经营(责任经营)合同应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承包期限原则上为1年,且不得超过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因客运企业管理不到位造成承包人(责任人)私下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客运经营权的,客运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订运输企业安全达标考核标准。运输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货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相应资质。
(四)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监管。科学编制超长途线路发展规划,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清理整顿现有超长途客运班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者实行落地轮换驾驶员的接驳运输。凌晨2时至5时,除空载客车、机场班车可以通行高速公路外,其他未实行落地轮换驾驶员接驳运输的营运客车必须停止运行。对本省客运车辆,运输企业要通过车载卫星定位和视频装置强化动态监控,落实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对外省客运车辆,要加强巡逻管控,对上述时段行驶的长途客运车辆,一律强制驾驶人落地休息。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夜间不得通行安全条件不达标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临时管制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五)加大校车安全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25号)。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研究确定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安全管理方式。在坚持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计划,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校车运行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运营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六)严格旅游客运安全监管。制订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运营监管,开展专项稽查行动,依法查处旅游包车超许可范围从事班线经营、长期异地经营等违章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格旅游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交通安全服务站设置及检查程序,加强对旅游包车特别是省际旅游包车的登记检查。旅游部门要加强旅行社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旅游行程和线路安排的安全评估,加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安全教育培训。所有营运客车包括旅游包车必须由客运企业出资购置,新增的旅游包车必须全部实行公司化经营。新增车辆不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公安部门不发放车辆行驶证,交通运输部门不办理行政许可。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进一步完善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备案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出租9座以上客运车辆。对未取得包车牌证非法营运或者以旅游包车名义擅自从事班车营运的,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
(七)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现有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跨市以上长途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运输企业要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者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二、狠抓驾驶人培训和考试管理
(八)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严格执行驾驶人考试标准,严密考试程序,严把驾驶人考试关。严格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对驾驶人培训、考试和发证等环节组织倒查。在汽车类交通技工学校增加汽车驾驶专业,招收年满18周岁的高中毕业生进行3年学历教育。将大客车驾驶人培训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同时,由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审核认可驾驶培训机构,招收年满20周岁、符合大客车驾驶人身体条件的青年进行不少于半年的学习训练。客运企业要对客运驾驶人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按照驾驶年龄、遵章守法、安全通车里程等情况,确定驾驶人高、中、低等技术等级,并与待遇挂钩。
(九)强化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科学、合理调控驾驶人培训市场,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加强教练员队伍培训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严禁驾校挂靠培训。全面推动驾培机构使用指纹识别、视频、卫星定位等监控手段,保证培训学时和培训里程。凡场地、设施、教练员等条件不符合规定和标准,以及大中型客货教练车未安装使用驾培智能化管理系统终端及卫星定位系统,或者智能终端、卫星定位系统不能真实反映学员培训学时的,一律停止其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资格,不予安排考试。全面启用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信息共享系统,实现考试预约信息网上流转,候考排队计算机处理,杜绝人为干预。凡不使用驾培智能化管理系统终端或者智能终端不能真实反映学员培训学时的教练车,不得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登记备案,不得安排培训、考试。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并作为资质审核的重要依据。
(十)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教育管理。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审核与培训考试,严把驾驶人聘用管理关。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共同设立客货运“荣誉驾驶人”和“黑名单”驾驶人信息库,实现客货运驾驶人从业情况、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信息共享。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年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3次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及有吸毒史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建议企业采取调离岗位、解聘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逾期未审验的驾驶人,督促企业暂停其参加营运;对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通报企业督促接受处理。加强对新驾驶人的学成前教育、客货运驾驶人的经常性教育和非营运驾驶人的普及性教育,开展安全文明驾驶争先创优活动。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十一)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的政策引导。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车辆产品,杜绝引进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企业。对生产变型拖拉机、未列入国家公告的电动汽车和三轮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等的企业,要引导其逐步退出市场。
(十二)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检验、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格和计量认证管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对大中型客货车、校车的限速装置、座椅安全带等安全装置以及轮胎安装牢固性等安全状况不符合GB7258—2012标准或者与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和通过检验。依托重点车辆源头监管系统,定期对大中型客货车检验情况进行集中清理,逾期未检验的,及时告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依法严处。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加大对无牌电动汽车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家。
(十三)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逐步淘汰更新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四、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在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通车运行。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未通过验收即通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安全设施有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修复。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审批。
(十五)打造干线公路“平安走廊”。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建设,力争全省主干线公路均建有高清智能监控、高速传输3G移动视频、高清晰LED情报板、高音安全提示系统、高标准安全防护设施。高速公路每2公里应建有一套视频监控,每10公里应建有一块LED情报板;普通国省道城镇段每10公里、非城镇段每20—30公里应建有一套高清智能监控、交通监测设施,城市出入口等重点路段应加密布设。与双向4车道公路相交的路口应安装信号灯和闯红灯抓拍系统,与路宽3.5米以上公路相交的路口应安装视频监控。
(十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和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严格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因焚烧产生的烟雾影响交通安全。
五、严密路面车辆执法管控
(十七)整治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超限、违规运输危险品、无从业资格驾驶营运车辆、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农机部门负责整治变型拖拉机超速超载、违规载人、无牌无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十八)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格执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控制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提高道路停车泊位利用效率。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加大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秩序,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推进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应用,优化交通组织,提高管控能力和通行效率。健全渣土车等重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坚决取缔交通违法行为。建立文明交通信息服务系统,为驾驶人提供出行服务。推广代驾服务措施,鼓励大型餐饮娱乐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组建代驾队伍,并加强代驾人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十九)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安装区间测速设备,对机动车进行全程测速。推进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对货运车辆实施快速检测。推进公路交巡警中队勤务指挥室建设,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交通指挥控制和诱导提示系统,实现扁平化、可视化指挥调度和动态管控。
(二十)完善道路交通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卫生、质监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和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将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拓展覆盖到县级人民医院,提高事故伤员医疗救治效率。加密高速公路清障点位建设。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季节性浓雾多发地区,10—15公里应建有一套高速气象监测站点,浓雾多发的山区、水网地区应适当加密。
六、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十一)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和交通安全“四项示范”创建。推进平安畅通县市创建,开展交通安全示范乡镇、示范企业、示范学校、示范公路等“四项示范”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监管责任,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建立和完善公安交巡警、交通路政、交通运管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道路联动联查和信息互通制度,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
(二十二)改善农村道路交通环境。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划定变型拖拉机限制通行区域,严格变型拖拉机存量管理,引导其逐步退出农村运输市场。
七、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三)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强化对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交通安全教育的指导与监督,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确保每个学生每学期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累计不少于2小时,参加文明交通社会实践活动每学期不少于1次。建立由公安民警和教师担任交通安全辅导员的制度,充分发挥校讯通、校园网络作用,定期开展文明交通主题教育。
(二十四)夯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础。针对驾驶人、中小学生、城市市民、农村群众等不同交通参与者群体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科学、系统、实用的文明交通系列读本和音像资料,制作交通安全题材的电子游戏、网络视频、微电影等。每个县(市、区)要以社会公共安全教育基地为依托,至少建立1个集儿童交通安全情景教育、青少年交通安全游戏体验、安全驾驶模拟训练教育和违法(事故)案例3D警示教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交通安全教育基地。
(二十五)建立文明交通媒体公益宣传机制。宣传、公安、广电、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联合制订文明交通公益宣传方案,公布媒体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年度刊播计划,推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媒体建立文明交通公益宣传机制。要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户外媒体刊载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办好交通广播电台,有条件的地区,开办交通电视频道,充分发挥交通安全专业媒体和栏目优势。
(二十六)开展交通安全“五进”活动。定期走进专业运输企业、学校、农村、家庭、社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学校、社区、村镇等设置交通安全宣传员,配合专职公安民警开展“五进”宣传。积极拓展“五进”宣传阵地,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车。
(二十七)推进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倡导“自律、包容、礼让、文明”的现代文明交通理念,引导公众增强文明交通道德判断力和荣誉感,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广应用江苏文明交通小天使系列形象标志,丰富具有江苏地域文化特色的交通安全艺术品种。组织开展群众性文明交通主题活动,将交通安全文化融入村镇、社区、企业、校园文化,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文化活动中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八、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八)制订落实交通安全奖惩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研究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和肇事车辆、机动车驾驶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对1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事故或者发生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安委办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约谈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负责人。
(二十九)加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制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和责任追究办法,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核减相应许可或者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
九、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三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认真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市级人民政府每年1月10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三十一)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发挥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和联动,及时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实施接驳运输和节点运输所需的驾驶人落地休息接驳点、旅客配载点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完善有关设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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