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3/5/6 10:12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关键字: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管理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精神,全面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明确责任如下,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

    豫政办 〔2013〕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精神,全面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明确责任如下,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建立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人民银行、银监、保监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工作,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3.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

  4.交通运输部门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对已审批许可的,要坚决取消。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把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关,使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对违反规定超速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5.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落实旅游包车根据运营行为和路线、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员的政策,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加盖公章的空白包车牌证,严禁租用非营运车辆从事旅游客运业务。审批旅游客运企业、旅游客运车辆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示审批结果并及时更新,同时与河南省旅游官方网站建立同步网络链接,方便游客了解相关信息。旅游部门要加强旅行社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旅行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6.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旅游部门要监督旅游组织单位合理确定旅游行程,严格执行旅游客车凌晨2点至5点落地休息制度。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7.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联网联控系统建设,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功能,实现互联互通;要在2013年12月底前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配合。

  8.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的动态监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车的动态监管,使这些车辆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配合。

  9.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企业普通货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将跨市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纳入安装范围并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

  10.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11.省辖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为校车安全运行提供保障。要建立政府负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六)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审批。

  12.教育部门要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公安部门要依法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审核。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运输资质进行审核。

  (七)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

  13.公安部门要认真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严格审批校车驾驶资格,切实把好校车驾驶人准入关。同时,要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严格开展年度审验。

  14.教育部门要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按照校车驾驶人员从业标准选用驾驶人,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校车。

  (八)合理设置校车行驶线路。

  15.教育部门要综合考虑学校分布、需要乘车的学生数量和住址、学生作息时间安排等因素,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设置等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要对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交通安全状况等进行审核。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标牌等进行审核。

  (九)切实加强学生乘车安全管理。

  16.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校车出行时间、线路,科学安排部署警力。要加强对校车的监督检查,对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以及校车超速、超员的,要依法从重查处;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校车的,要依法查处。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十)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17.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推广计算机计时培训系统,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督,突出驾驶人安全意识、复杂路面及意外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等职业素养培养,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落实培训大纲和学时以及考试标准各项要求。公安部门要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严格落实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增加的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

  18.教育部门要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

  19.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组织开展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

  (十一)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20.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

  (十二)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21.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

  2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建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

  23.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十三)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

  2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大力推动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

  25.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

  26.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质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

  27.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2013年12月底前客运车辆座椅要全部配置安全带。公安、质监、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

  (十四)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28.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生产管理。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提高产品认证有效性,确保产品获强制性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公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报废等管理。

  29.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公安部门要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

  30.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要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电动汽车。工商部门要严禁无资质企业销售电动汽车。

  31.质监部门要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

  32.商务部门要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公安部门要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33.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制度。公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质监部门要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

  34.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十五)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35.质监部门要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

  36.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37.各级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38.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鼓励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质监部门要积极配合。

  39.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40.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发展改革部门要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

  (十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41.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财政部门要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实施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继续实施国省道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县道危险路段及新建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重点完善交通量大尤其是客运交通量大的市、县道危险路段安全防护措施,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

  42.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43.气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

  4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持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好。

  (十八)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5.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6.公安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各级政府要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47.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九)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48.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49.严格落实县级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交通运输部门对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对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

  50.各级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交通运输部门要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51.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52.农机部门要发挥农机监理站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

  53.农机部门要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二十一)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54.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

  55.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公安、发展改革、工商、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

  56.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疲劳驾驶等行为处罚问题的研究。法制、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

  57.公安部门要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

  58.公安部门要大力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十二)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59.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公安部门要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科技、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

  60.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气象部门要积极配合。

  61.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抄告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

  62.公安部门要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法制、人民银行、银监、保监、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十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63.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公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保监、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

  64.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财政部门牵头,保监、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四)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65.各级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66.各地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广电、公安、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67.公安部门要结合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等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广电、司法行政、教育、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配合。

  68.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69.城管、市政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五)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70.广电、公安、教育、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强化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

  71.公安部门要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交通运输、农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配合。

  72.教育部门要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安全教育融入日常教学工作,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十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73.公安部门要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交通运输、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

  74.各地要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开展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公安、广电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九、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七)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

  75.安全监管部门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要实行挂牌督办,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公安部门对其他道路交通事故依法调查处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监、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

  76.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纪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八)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77.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公安部门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要3年内不予办理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营运驾驶人,要注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营运车辆,要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监察部门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78.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

  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九)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79.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落实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省辖市政府每年1月10日前要将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三十)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80.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81.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要做好有关工作。

  (三十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82.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投入长效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83.公安部门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编制、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

  84.各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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