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3/5 16:2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键字:道路交通安全,道路监控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3〕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岗位责任,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1.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安全监管等部门制定实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交通运输部门逐步解决客货运车辆挂靠经营问题,严禁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保监、银监等部门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交通运输、保监等部门制定政策,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2.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严格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67号)精神,指导各相关单位抓好分管领域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评审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工作;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将安全达标与行政许可、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扣或注销经营许可证,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凡经考评达标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通过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带动其他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达标工作。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旅游企业旅游交通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旅游企业建立健全旅游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旅游企业租用车辆行为;严格落实旅游企业租用车辆“五不租”要求;规范旅游用车合同,强化对租用旅游车辆和驾驶人、随行导游员的安全管理。

  3.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严格客运班线许可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8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交管、旅游等部门制定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交通运输、旅游、公安交管等部门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督促旅游企业科学合理安排旅游车辆行程,加强对旅游行程道路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严格控制长途运行时间,避免夜间行车;积极推行旅游租用车辆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遇有夜间暴雨、暴雪、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切实加强对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和治理客运市场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严格处罚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

  4.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安全监管、旅游、教育等部门联合制定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设本级监控中心平台(省级)或监控分中心平台(市、县级),各道路运输企业负责建设本企业车辆监控平台;监控中心平台或监控分中心平台建设资金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分级负责。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已安装GPS车辆并网工作,完善GPS监控平台功能,固定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证据,解决管理人员技能培训、个别地区信号不通等问题,实现省、市、县交通运管、公安交管、安全监管、旅游、教育和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联网。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管、旅游、教育等部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1.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省级交通运输、农业(农机)部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省级公安交管、农业(农机)、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标准。公安交管部门强化对考试工作质量的全程监管,严格考试系统和设备监管;推行实际道路考试计算机评判和人工评判相结合的考试模式,设置不少于3条考试路线,随机抽选考试路线进行考试;大中型客货车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雪天、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场地驾驶考试项目;严格落实大中型客货车夜间驾驶考试,小型汽车增加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大中型客货车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增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农业(农机)部门大力推广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采用灵活的便民方式严把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关。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安全监管等部门制定实施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2.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省级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公安交管部门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根据驾校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情况核定招生数量和考试预约人数。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GPS定位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实现驾驶培训信息、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对汽车类驾驶人培训没有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的驾校,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停业整顿,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受理考试申请。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公安交管部门建立驾校培训质量排名和暂停受理报考申请驾校的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存在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参与买卖驾驶证等情形的,暂停受理报考申请。

  3.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营运车辆驾驶人培训、教育制度。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保监、旅游部门联合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建立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平台,及时通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信息;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有上述行为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1.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工信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货运车辆限载和农业机械反光标识等安全装置;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环保部门进一步严格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安交管部门对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以及不符合各地排放标准的转入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客运车辆座椅安全带配置工作。

  2.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信、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和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发改、工信、质监等部门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公安交管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工信、工商等部门加强电动汽车生产、销售管理,依法取缔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违法行为。工信、质监等部门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商务部门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会同工信、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质监、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公安交管、质监部门加快推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联网工作,搭建省、市、县三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音频、视频监管平台,实现对机动车检测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检验数据的自动比对。农业(农机)部门全面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检验设备,提高农机安全检测的科学性。公安交管、工信、质监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处理。

  3.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信、工商、质监、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省政府组织公安交管、质监、工信、工商等部门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质监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工信部门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信、工商部门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交管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加增量、加强引导、逐步解决”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在用超标准电动自行车问题。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格执行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并纳入从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和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铁路道口两侧公路设置限速标志、减速带、公路分行隔离带或隔离挡桩,在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收费公路管理部门及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省级财政部门将路政赔补款用于对公路造成隐患的预防性养护支出。气象部门建立覆盖全省的公路交通气象观测网,完善公路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系统,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公路交通气象信息预测、发布机制,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全面的公路气象信息,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交通运输部门及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强化除雪保通工作,进一步完善预案,确保“小雪当日净、中雪2日净、大雪3日净”;强化路政巡查,按规定安排巡逻车辆,配齐路政管理人员,增加巡查频率;强化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加大经费、装备投入,逐步建立站、所、处一体的高速公路应急保障体系。

  3.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级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快危桥改造步伐,落实农村公路危桥改造主体责任,推进国省道与农村公路坡度过大的平交道口改造,加强重点部位检查和危险源排查,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

  (五)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1.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县级政府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各级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2.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研究建立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加快推进农村交警中队组建和警务室设立工作,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1.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利用监控设备加大非现场处罚比例,建设智能交通卡口系统,有效查处重点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公安交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安全监管、军队、武警、住建、旅游、教育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各警种联合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涉牌涉证、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健全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公安交管部门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2.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气象、财政等部门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公安交管部门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省级公安交管、银监、保监、人社等部门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3.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配齐配全专业救援装备器材,提高快速施救和科学施救水平。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制定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省级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等部门制定完善省实施细则,筹集启动资金并组织实施,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保监部门大力推广承运人责任险,加强对交通事故风险的全面保障;公安交管部门加大对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车辆的查处力度,提高投保率。

  三、宣传教育

  (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县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对本系统各单位及所属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机)等部门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完善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常态化免费刊播机制;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机)有关部门利用重大节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活动。农业(农机)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六个一”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农民的安全意识。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素材,组织好每年的“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充分调动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参与交通安全宣传的积极性,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文明办、公安交管等部门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将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公安交管部门深入开展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部队、进施工现场、进人员密集场所“八进”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宣传、交通运输、农业(农机)等部门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省级教育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编写针对幼儿、小学生、初中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材,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教育部门及中小学、幼儿园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每学期安排适当的课时进行专题教学。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公安交管、宣传、教育、交通运输、农业(农机)等部门及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情景教育、体验教育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机)等部门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省广电局要在黑龙江电视台建立公共安全频道,搭建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在内的生产安全宣传教育平台,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起草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报告,报本级政府(农垦、森工)同意后,按要求向上一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报告。

  (二)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各有关部门的责任考核工作由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各级政府的责任考核工作由上一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要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有高速公路管辖权的市级以上政府要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五、责任追究

  (一)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各级政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奖励;对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或者连续发生多起死亡3人以上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地)政府(行署)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公安交管、安全监管部门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监察、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依纪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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