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加快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3/5/6 15:48   新疆人民政府网      关键字:道路交通安全,公共交通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23.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和应急演练。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从业人员资质关、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和源头安全管理。要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同时,落实应急状态下的主体责任,完善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防范体系,积累安全与应急救援经验。

  24.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的物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服务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公共交通车辆更新及时,维修保养到位;强化应急救援物资库的建设,并做好日常维护。公共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保养、应急物资库建设维护等所需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

  25.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智能化水平。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智能化分析及决策支持系统,建立行业监管信息平台,使行业主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对公交运营企业的运营、安全、财务等情况实施有效监控,提高行业管理效率。

  26.积极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发展。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公共交通系统,促进乘客、车辆、场站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等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加强智能调度系统的推广与应用,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电子信息化营运管理系统和连接各停车场站的智能终端信息网络,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指挥调度,提高运营效率。

  27.加强公众交通信息服务工程建设。建设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交互式信息服务平台,重点建设城市公共交通信息服务系统,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手机、情报板、车载导航等信息终端,使广大乘客方便了解公共交通信息,为公众提供实时、便捷、人性化的信息服务。

  (八)推进城乡和城市群公交一体化建设

  28.稳步拓展城市公交服务覆盖范围。稳步拓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鼓励公交向城市周边的区县、重点乡镇以及主要人流集散点延伸,逐步实现公共交通在城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全覆盖,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交通服务。城市公交线路延伸的管理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

  29.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周边短途班线客运的融合。根据城乡毗邻地区居民出行需求特点,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周边短途客运班线的服务差异,明晰各自功能和服务边界,探索采用收购、合作经营等方式整合资源,避免同一条线路公交和短途班线客运并存、无序竞争。允许原农村客运线路改造成公交线路,逐步统一公交化运行的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在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实现服务标准和政策保障的有效衔接。

  30.支持毗邻地区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在乌鲁木齐、喀什、伊宁、奎屯等城市群,依托中心城市,实施城际公交试点工程,探索并完善城际公交发展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模式。支持条件适宜的地区对客运班线运营进行公交化改造,有效覆盖沿途乡镇,逐步实现客运线网的跨市、跨区融合。通过实行股份制、企业收购等手段整合经营主体,并保护好各方合法权益。公交化运行的城际客运和农村客运的管理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

  (九)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与工会的作用

  31.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行业协会要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服务政府、企业和会员的能力。要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维护公交行业利益,反映企业诉求。同时,要注重总结、交流行业发展经验,推广行业新技术、新理念,进一步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32.发挥行业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城市公交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工会组织的领导职能,切实解决员工的实际问题。工会要以构建和谐企业为目标,紧紧围绕营运服务中心工作展开,促进营运服务、企业文化、综合治理、职工教育的建设;要积极构建具有人性化的管理办法,引导驾驶员做好规范化服务、温馨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创建服务品牌;工作重点要向服务转变,通过服务强化工会组织的作用,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拓宽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职工的满意度;要坚持以民主开放为取向,促进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的转变、工作作风的改观,进一步提升企业工会组织的亲和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保障措施

  (一)体制机制保障

  33.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应的行业管理体制。

  34.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公交优先”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总体调控、管理、协调、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补偿、市场管理与运力的投入等工作。

  35.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有关政策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的编制等工作。各地(州、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运力投放决定,具体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等工作。

  36.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组织协调、宏观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规划用地保障

  37.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已经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城市,要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规划进行及时修编并监督实施。尚未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城市,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要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

  38.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用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交停车场、首末站等相关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应优先安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划拨用地目录》之外的,鼓励公交企业通过有偿方式优先取得,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监管,禁止侵占、挪用或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行为。

  (三)法规标准保障

  39. 建立健全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尽快研究制定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以及行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和服务标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40.健全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标准规范体系。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编制和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施建设、车辆配置与更新、服务监管、票制票价、补贴补偿、城乡客运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化发展。

  (四)资金投入保障

  41.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建立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及相关配套设施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范围,给予必要的投资补助。同时,要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出台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投入具体管理办法。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换乘枢纽、轨道交通或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等设施建设。

  42.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老年人(65岁以上)、盲人(凭残疾人证)、义务兵(凭士兵证)、伤残军人(凭伤残军人证)、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凭因公致残人民警察证)、学生等优惠乘车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审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相应补偿政策。对企业车辆购置、更新以及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安全设备购置、租赁场站、推进节能环保事业等增加的成本,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一定补贴。

  43.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实行税费优惠减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购置税和城市公交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利用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的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优惠及相关费用减免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44.建立规范长效的财政扶持政策。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当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计算盈亏和财政补贴、补偿额度。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成本规制制度,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成本,建立健全对企业利润的成本规制的管理办法,对企业运营状况、经营收入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

  (五)科技人才保障

  45.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科研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组织立项,加大科研力度,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供科技支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对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投入,提高管理水平。

  46.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培训体制。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城市公交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和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力度,加强公交企业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公交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定期轮训机制,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素质。强化行业体检制度,身体条件难以满足行业要求或有潜在疾病的,禁止从事公交运营工作。重视和支持公交驾驶员队伍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驾驶员培训学校要建立健全公交驾驶员的培训机制,采取定向招生、委培等多种形式和办法,做好A3和大客执照驾驶员的培训工作,保障行业从业人员的稳定性。

  47.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建立公交企业员工工资增长与社会经济效益同比增长的机制,员工平均工资应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确保行业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公交驾驶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六)理念意识保障

  48.进一步提升“公交优先”理念。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公共交通摆到重要位置,树立发展公交是重大民生工程的理念,把“公交优先”转化为实际行动,制定相应的发展行动计划,并对公交规划、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化政策措施,确立城市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

  49.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社会氛围。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市民进一步认识公共交通在低碳环保、节约道路资源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倡导低碳出行,鼓励市民更多乘公交。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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