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管。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供电、通讯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应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城市干道、主要公路的重要路段,城市、城镇的主要交通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
(二)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公共交通站场(站点)、隧道、大型桥梁、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等城市交通的重要部位;
(三)地铁、轻轨、公共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加油站、成品油仓库、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水利设施的重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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