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1/5/1 中国安防行业网 关键字:公共安全,安全管理,视频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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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管理,提高对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的利用,同时保障人民群众隐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甘肃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及其图像信息数据;
(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安装范围、日常运行、合法使用、信息安全等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保障机制,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安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未明显标示摄像设备位置或擅自改变摄像设备的位置和摄像范围;
(二)未按规定将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摄像设备安装位置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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