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偷拍无安全感 专家:谨防公权滥用
2008/9/24 16:02:00 楚天金报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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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地铁拥吻被曝光,交通监控摄像头被用于偷拍居民隐私……类似事件接二连三发生,令市民备感焦虑:在越来越密集的电子眼下,自己会不会成下一个被摄录的“目标”——
调查。经查,该摄像头被违规操作,违规操作者系深圳市某交警大队两名临时聘用人员。警方称,违规操作者的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随后,两名当事人被开除。
类似事情不止上述两起,外地一家物业公司,将小区原本用于监视出入口的探头转向90度,使其直接对准一栋住宿楼住户的阳台,这令该楼住户感觉生活处于被窥视状态。对此,物业的解释竟是,“为了拍摄高空抛物”。
记者采访中发现,上述事件虽发生在外地,但一些武汉市民对此也表示担忧,他们认为,随着监控设施的普及,在降低犯罪率、消除安全隐患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在制造着新的不安——作为人身权重要权项的隐私权,正受到威胁。“如果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被滥用,真不知道下个‘倒霉蛋’会是谁!”一市民焦虑地说。
有话大家说
宿舍楼道监控探头
让女生感到“很别扭”
张小姐(某高校女生):我们学校在女生宿舍楼的入口处及宿舍楼道装了一些监控探头,据说是为了防止男士随意到女生宿舍楼走动,但这让我们女生感到很别扭,特别是夏天,每次走在楼道里,都担心自己一不小心会走光。现在,一些男生把女朋友送到宿舍楼下时,也不敢像以前那样亲热、缠绵了。
朱国刚(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在公共场所,保安人员利用合法的手段,通过监控设施对合理的区间进行监控,是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必然,也是其工作职责要求使然。
因其无法判断什么时候会发生意外,为确保安全,保安人员需要对监控对象保持常态的巡视,因此,若有情侣在公共场所亲热被监控设施摄到,保安人员对其查看,是允许的。试想,假若那对亲热的情侣,实际上是不法分子在使障眼法欲蒙混过关,进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后果可能危及到公众利益。
公共场所
有无个人隐私可言
陈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隐私权是基于《民法通则》中的人身权产生的,具体讲,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特别是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不过,对于公共场所的隐私保护,法律界还存在着争议。我个人认为,为了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有关部门可通过正当的途径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前提是,目的和程序都要合法。譬如,公民的银行储蓄状况属个人隐私,但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如确有需要,是可以通过银行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调阅的。
邓小刚(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公民在公共场所也有一定的个人隐私,为防止有关部门在对公共场所实施监控中侵犯公民隐私,北京市已制定了相关规定,“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女性不慎走光等,电子眼不能故意摄录,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发布”。成都市也有类似规定。
针对此类纷争的增多,我个人认为,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施,其使用部门要履行告知义务,这不仅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也能使公民做到心中有数,进入这些区域,其衣着、言行能够“有所注意”,保持在自认为不易被侵犯个人隐私的尺寸之内
类似事情不止上述两起,外地一家物业公司,将小区原本用于监视出入口的探头转向90度,使其直接对准一栋住宿楼住户的阳台,这令该楼住户感觉生活处于被窥视状态。对此,物业的解释竟是,“为了拍摄高空抛物”。
记者采访中发现,上述事件虽发生在外地,但一些武汉市民对此也表示担忧,他们认为,随着监控设施的普及,在降低犯罪率、消除安全隐患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在制造着新的不安——作为人身权重要权项的隐私权,正受到威胁。“如果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被滥用,真不知道下个‘倒霉蛋’会是谁!”一市民焦虑地说。
有话大家说
宿舍楼道监控探头
让女生感到“很别扭”
张小姐(某高校女生):我们学校在女生宿舍楼的入口处及宿舍楼道装了一些监控探头,据说是为了防止男士随意到女生宿舍楼走动,但这让我们女生感到很别扭,特别是夏天,每次走在楼道里,都担心自己一不小心会走光。现在,一些男生把女朋友送到宿舍楼下时,也不敢像以前那样亲热、缠绵了。
朱国刚(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在公共场所,保安人员利用合法的手段,通过监控设施对合理的区间进行监控,是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必然,也是其工作职责要求使然。
因其无法判断什么时候会发生意外,为确保安全,保安人员需要对监控对象保持常态的巡视,因此,若有情侣在公共场所亲热被监控设施摄到,保安人员对其查看,是允许的。试想,假若那对亲热的情侣,实际上是不法分子在使障眼法欲蒙混过关,进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后果可能危及到公众利益。
公共场所
有无个人隐私可言
陈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隐私权是基于《民法通则》中的人身权产生的,具体讲,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特别是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不过,对于公共场所的隐私保护,法律界还存在着争议。我个人认为,为了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有关部门可通过正当的途径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前提是,目的和程序都要合法。譬如,公民的银行储蓄状况属个人隐私,但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如确有需要,是可以通过银行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调阅的。
邓小刚(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公民在公共场所也有一定的个人隐私,为防止有关部门在对公共场所实施监控中侵犯公民隐私,北京市已制定了相关规定,“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女性不慎走光等,电子眼不能故意摄录,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发布”。成都市也有类似规定。
针对此类纷争的增多,我个人认为,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施,其使用部门要履行告知义务,这不仅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也能使公民做到心中有数,进入这些区域,其衣着、言行能够“有所注意”,保持在自认为不易被侵犯个人隐私的尺寸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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