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要闻 > 正文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将于1月1日施行
为构建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2018/12/19 09:20   天津日报      关键字:天津,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浏览量:
近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发挥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

    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近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发挥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

“数据的爆发增长、海量集聚,深刻影响着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政府管理和人民生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促进智能科技、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性文件,“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将促进我市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法治化轨道,为构建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政务数据、社会数据、开发应用、保障措施、数据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

政务数据:以在政务部门之间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条例对政务数据的共享和开放作了制度设计:明确政务数据目录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共享开放评价机制,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原则和类型,对政务数据共享作了程序性规定。

数据共享方面,政务数据以在政务部门之间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数据开放方面,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放平台向申请方开放所需数据;不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社会数据:鼓励有关组织企业收集存储数据

条例设专章对社会数据进行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以及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的企业依法收集、存储相关数据,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向市和区政务数据平台提供,用于数据的共享和开放。

明确社会服务机构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数据的采集、管理和使用,鼓励、支持其将相关数据向市和区政务数据平台汇聚,或者开发利用政务数据开展业务。

同时规定,数据资源交易、交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开发应用:促进大数据全业态协调发展

条例从多个领域、多个行业对大数据开发应用进行了规范:明确我市大数据开发应用坚持市场和服务导向,引进和培育优势企业、优质资源、优秀人才,促进大数据产业全业态协调发展,发挥大数据商用、民用、政用价值,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

数据安全:发生安全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告知用户

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要前提,就是要保障数据安全。条例专章设定了相关制度规范,为数据安全保驾护航:明确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数据安全工作,建立大数据企业和机构报备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数据安全的能力建设。

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数据安全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的保护。

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履行告知用户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大数据管理中心:推动大数据与政务服务融合,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更好统筹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今年我市成立了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数据融合、应用创新等工作。

“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成立以来,以率先推动大数据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为切入点,使群众和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少跑腿’。”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建成了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已涵盖49个市级政务部门、7个区以及能源集团、水务集团等2家公共服务机构。市交通运输委、市教委、市民政局等11个部门已基于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在线实时支撑公交一卡通、公积金低保提取、公证、企业注销登记等业务办理。现在正加快推进发改、公安、住建、教委等25个部门提出百余个共享应用场景需求。“下一步,市网信办将认真执行条例,推进政务数据、社会数据汇聚,不断提升数字化生产力,加快培育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