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
意见稿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标准做出了“总结性”规定,简单来说,无人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无人机设备要通过产品合格审定,无人机运行需要取得运行合格审定,无人机需要开启电子拦阻功能,接入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具体来说,即:
【一般要求】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治安管理、空域管理、飞行运行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不得利用无人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活动。
【管理原则】对实施无人机飞行运行的运营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或地面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无人机运营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许可,相关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其他无人机运营人和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
【无人机运营人的运行许可】取得无人机运行许可证的运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符合有关资质要求;
(二)所使用的无人机设备、设施、系统符合有关运行要求,并通过产品合格审定;
(三)通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人机运行要求】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时,应当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启电子拦阻功能,接入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保持通畅有效的通信链路,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无人机在规定的区域、时段,按照规定的运行要求开展飞行。
【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无人机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力配合,加强对无人机制造、运行、经营等方面的监管,共同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
【定义】本章所称的民用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民航局此前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无人机围栏》和《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等文件对无人机的运营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此次要发布的飞行标准管理属于总结性说明。
无人机要起飞得满足三个条件,即该无人机有经检验的“合格证”;该无人机有允许上天飞行的“行驶证”;操作该无人机的驾驶员必须取得“驾驶证”。民航局内设的三个机构适航审定司、运输司、飞行标准司就分别管理这三个环节。
据悉,适航审定司主要负责无人机的生产许可、合格审定、产品的注册和管理等。运输司主要负责地面服务机构的许可管理、监督管理地面代理服务工作、规范航空服务地面代理协议等。飞行标准司负责管理的范围比较广,包括无人机的飞行标准制定、无人机驾驶人员的标准制定、无人机驾驶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审查和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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