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期经过立法调研、公开征集意见和召开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结合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集中修改了《西安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形成了《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治安安全条件和监督管理章节新增了诸多内容,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旅馆业、典当业,洗浴、足浴等经营性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出入口、前台、电梯轿厢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违规者将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典当业的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洗浴、足浴等经营性按摩服务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违规者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洗浴、足浴等经营性按摩服务场所,应确保按摩房的房门部分使用透明材质,确保能由外而内观察室内按摩区域整体情况;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的照明灯亮度应能清晰辨明室内整体情况;不得设置用于逃避、阻碍治安检查的信号灯、响铃等设施;不得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其提供条件。
洗浴、足浴等经营性按摩服务场所对凌晨2时至8时在服务场所内休息的人员,应查验服务对象身份,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等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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