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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旅馆、商务办公楼安防地方标准
2014/10/20 10:08   安防市场报      关键字:上海,标准,安防      浏览量: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安防协会了解到,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DB31/329.8-2014)已于8月4日发布,并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安防协会了解到,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DB31/329.8-2014)已于8月4日发布,并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评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适用于本市设有30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²(含)以上商务办公楼的安全技术防范。旧房利用、房屋租赁改建或扩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本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规模租赁房,度假村、培训中心、会员制俱乐部、休闲娱乐场所的住宿部分以及设有30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下旅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

据记者了解,该标准在安防各个子系统视频监控、报警、出入口控制和电子巡查等方面均做了相关规定。

视频监控子系统应采用数字监控系统

记者了解到,在修订后的标准中,对视频监控的安装、系统、图像功能以及联动报警功能等均做了十分细致的规定。

监控摄像机安装需因地制宜

该标准对视频监控的要求为:应安装固定焦距和方向一致的摄像机。建筑物同一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口)的摄像机安装朝向应一致,并应尽量避免逆光、俯视和侧视。摄像机安装支架应稳定、牢固,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摄像机监视区域应无遮挡。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的图像,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在制高点宜选择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并应采取有效的防雷击保护措施;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先设定状态和位置。

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图像应能看清电梯轿厢内人员活动情况,且应有楼层显示信息;采用抗逆光技术的摄像机可安装在电梯轿厢门对面上方一侧的顶部。

应采用数字视频监控系统

同时,标准规定应采用数字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GB 50198-2011规定的评分等级4分的要求。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经由有线传输时,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a) 前端设备与监控中心控制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2s;b) 前端设备与用户终端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4s;c) 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应≤4s。

视频图像应具备字符叠加功能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设置应符合GA/T 751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具有16路多路视频图像的系统,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系统应按摄像机总数合适比例另配图像显示装置,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采用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图像手动单路切换延时应小于1s。

联动报警信号要一致

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显示图像的清晰度应与摄像机的清晰度相一致。

系统由多台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应实现时钟同步。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图像进行记录。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GB 20815-2006标准中Ⅱ、Ⅲ类A级机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以大于等于25 frame/s的帧速保存30d,图像记录应在本机播放,或通过其他通用设备在本地进行联机播放。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

其他子系统

除了视频监控系统,该标准还对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声音复核装置、电话通讯以及电子巡查等子系统也做了相关规定。

入侵报警系统

标准中所规定的场所应选用不易受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入侵探测装置。系统应根据防护区域特点、使用要求设置;系统的防区划分、入侵探测装置安装位置的选择,应有利于及时报警和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离、区域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声光告警器安装在室外的,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100dB(A);安装在室内的,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大于等于15min。

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小于等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小于等于20s。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系统报警时,安防中心控制室应有声光报警信号。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大于等于30d,并能输出打印。

独立设防区域的入侵报警系统宜与配置专职值守人员的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GB 12663的规定。

出入口控制系统

标准规定,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随措施。对强行破坏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以及开启超时2min时,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声光告警器安装在室外的,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100dB(A);安装在室内的,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大于等于5min。同时系统还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同时,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 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以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d。商务办公楼应设置、安装人员身份数据采集传输控制系统,其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车辆出入控制系统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GA/T 394的规定。

声音复核与电话通讯系统

总服务台、总台接待、收银处、兑换外币处配置的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客户与服务接待人员的对话内容。

电话通讯系统的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大于等于30d。

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在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巡查路线、时间应能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应能通过电脑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巡查记录保存时间应大于等于30d。

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大于等于2;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中心控制室应能控制各个子系统

标准对整套安防系统中的关键部位——安防中心控制室进行了如下规定: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出入口控制系统、声音复核装置的终端设备及报警信号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应能对各子系统操作、记录和显示。

星级旅游饭店及商务办公楼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他单位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安全、操作规定的其他场所。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入侵(出入口控制)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以方便准确地识别、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同时,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紧急报警装置应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非24小时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入侵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安防中心控制室及安防设备机房内应具有满足人员、设备工作要求的良好环境;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消防设备及其他防护装备。

安防中心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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