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部分使用监控摄像头的场所和单位里,工作人员对这部分信息的保护可能并不是很重视,这也导致部分视频资料有泄露的危险。庄卓说,对于饱受争议的“禁止擅传监控视频”法规,他本人整体是持肯定态度的。“很显然,这是出于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简而言之,在公共场所设置监控摄像头的问题上,庄卓认为,这是必需品,但管理者须保护好资料,遇到突发情况时,要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调取,保证其他人的隐私不受侵犯。但如果是私人设置的摄像头,应保障不侵犯到别人的隐私权。“如果在家里装个摄像头,来观察保姆甚至是妻子的一言一行,这显然不合适。”
庄卓强调,相关部门除了要对常规监控设备监管外,还应加大对一些“特殊”监控设备的管理。“比如那种隐形摄像头,就很有侵犯他人隐私的可能,甚至可能被人用来做一些见不得光的事,这是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在上海高院法官事件中,“爆料人”通过“特殊”手段获取视频资料的行为,被一些人认为侵犯了他人隐私。对此,庄卓认为,这一事件有着一定的特殊性。“至少从目前来看,他们的行为有违法乱纪的成分,这就不应受隐私权保护。”
不过,庄卓也强调,这件事有一定的偶然因素,偷拍、截取视频等方式不应成为反腐的主要渠道。“阳光法案、财产公开……反腐的渠道有很多,上海法官事件不应成为公民反腐的范例。”
两者的平衡须制度规范
随着监控摄像头的不断渗透,民众对于自身隐私安全的担心也在加剧。记者在街头走访发现,虽然市民认同监控摄像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的作用,但部分摄像头的存在,也让他们感觉不舒服,毕竟走到哪里,总感觉背后有只眼在盯着自己,也许不知何时,自己的隐私就已经被记录下来。
“只要管理得当,在公共场所的监控摄像头问题上,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并不对立。”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教授邱建新对庄卓的这一观点,也表示认同。但他还指出,虽说很多城市都对监控摄像头有相应的规范,但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摄像头随意安装的情况并不少见,有时可能已侵犯了他人的隐私,还有些人是明知故犯,随意传播监控他人隐私信息。“所以,从制度层面加强对相关资料的保护,就显得极为重要。”
邱建新认为,首先要明确谁有权设置监控系统,一旦设置后,设备的管理、资料的保护、应具备怎样的规范,都须有制度作出规范。“一旦须保密的资料外泄,管理者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也须明确。”对于制度层面的设置,除了国家要出台相关规定外,各地也可根据情况作出更为具体的补充。
在谈及上海高院法官事件时,邱建新认为,法律还可进一步明确对“隐私”的界定。“比如公众人物、公务员的隐私,和普通公民的肯定不同。”公务员的财产、活动等相关信息不能以“隐私”为由而成为秘密,否则,“隐私”就会成为公众对公务员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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