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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9万个“天眼”监控南京 关注摄像头下的个人隐私
2013/8/12 9:57:00   现代快报      关键字:天眼,监控南京      浏览量:
据南京市政府公开发布的消息,根据2010年统计的数据,全南京就有摄像头8.4万多个,而随着这两年安装监控摄像头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加上财政资金在这方面也有投入,估计到目前为止,南京的摄像头总数有近9万个之多。而警方直接管理的摄像头,至少有5000个。

  谁在购买监控摄像头?

  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主

  私人逐渐增多

  都是一些什么人在购买监控摄像头呢?

  “最主要的还是机关单位。”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商店、物业公司、酒店等单位,由于其直接面对的是公共场所,监控设备自然不可或缺。买卖过程中,卖家会根据对方的实际需求,以及能承受的价位,推荐相关性能的监控设备。“比如物业公司要在小区里安装监控,我觉得就没必要买那种高清探头,买了也浪费钱。”

  对于这类购买者,买家对其使用目的是比较明确的,而与之相较的是私人购买者,这类买家的购买理由,往往也让卖家哭笑不得。

  “有的人是家中有过被偷的经历,此后就用摄像头来防盗了。”陈锋说,这是一种相对“说得过去”的购买理由,但他也曾遇到过“奇葩”顾客。

  “有的人家里请了保姆,但又不信任对方,于是想买个小探头,随时监控对方的一言一行。”而现在的技术已经可以实现拿着手机就能监控家中的状况。

  “还有的顾客甚至会跟我说,他怀疑自己的妻子有外遇,但又没有证据,想在家里装个小探头,监视对方。一旦掌握了‘证据’,即使离婚了,也多点胜算。”陈锋并不讳言的是,要不是买家主动说出来,他们对对方的身份和购买意图并不那么关心。“想买就能买,在网上更加如此。”

  不过,他也认为,这种私人用途的监控设备,确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保姆也好,妻子也好,这种设备的滥用都有可能触碰到他们的个人隐私。”

  虽有些担忧,但他认为,整体上来说,监控设备的普及带来的作用还是以积极的方面居多。

  监控资料保护

  监控资料保密程度

  得看管理是否规范

  大到超市,小到杂货店,记者走访时注意到,在很多地方,监控摄像头几乎就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

  在新街口某服装店内,面积并不算大的店面内却安装了两个探头:门口一个,收银台一个。“这个东西缺不了。”据销售人员介绍,一来是为了防盗,二来也是想对一些有“歹念”的人,起到震慑作用。

  据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越是管理规范的小区,监控设备配备得越到位,这是出于对业主安全的保护。

  不过,他也强调,对于有些人所顾虑的视频资料,他们会百分之百地加以保密。如果有人找了理由,要来调取视频资料,他们必须先报案,再请警察过来,才有可能调资料。“如果他需要,我们会把与他相关的

  那部分视频,拷给警方,然后再由警方来处理。”但个人想调取资料,绝对是“没门”的。

  为防止个别工作人员出现工作不规范的情况,有的物业公司特地收紧了调取资料的权限:只有管理层中的极少数人有调取资料的密码,普通员工根本无法回看。“在小区这样的地方,监控难保不触及到一些业主的隐私,所以要尤其注意资料的管控。”

  不过,记者在以往的采访中曾注意到,当有一些业主电动车遗失后,往往能从物业公司获取相关的视频资料,甚至会将之上传后发动网民力量“全民追捕”小偷。有些安装摄像头的单位,如果有员工提出调看监控资料的要求,只要分管监控的领导授权即可,这样,监控资料的泄露并非不可能。

  对此,南京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现实中,很难保证每家物业的工作都有相关的流程规范,即使有规范,也不能保证每个员工都能严格遵守,所以才必须在制度上撇除资料外泄的可能。

  南京监控摄像头管理

  部分单位监控有规章

  个人监控管理存盲区

  据南京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的主要目的是威慑、打击犯罪,不会直接侵害到市民的隐私。个人隐私一般是指公民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空间。而南京市警方直管的监控摄像头等设备主要放置在公共场所,一般有明显的提示,摄像资料也会严加管理。

  为了规范对监控技防方面的管理,2011年,南京专门出台了《南京市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对摄像头的安装地点、图像的管理及使用等都做了严格的要求。其中明确要求,在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以及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医院、学校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需要安装监控。除此之外,常见需要安装监控的场所还有机场、港口、隧道、大型桥梁、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加油(气)站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路段、路口等。

  同时,《规定》也明确规定,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学生和员工宿舍,以及其他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而对查看、调取、复制技防信息,则做了如下规定:不得少于两人; 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 对调取、复制信息的人员、时间、内容、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不得擅自传播技防信息;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技防信息予以保密。

  从这个规定来看,主要是针对必须安装监控的单位,而对非必须安装的单位和个人方面,则并无严格的规定。

  全国监控摄像头现状

  全国无统一许可制度

  个人隐私保护成难题

  据南京警方相关人士介绍,目前,我国安装监控摄像头尚无统一的许可制度,只是一些地区自行制定了规章。这意味着任何机关单位、公司甚至个人,都可以安装监控摄像头,只要不违背所在地的规章。

  以南京为例,遍布城市各个角落的近9万个监控摄像头,直接归公安机关所有的仅是小部分,大多数是由其他部门和公司安装的。而在绝大部分城市,与警方联网的摄像头占所在地摄像头总数的比例甚至不到10%。

  如此一来,摄像头安装主体众多,加上没有许可或强制的备案程序,客观上增加了侵犯公民隐私的风险。尤其是在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交界的模糊区域,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会引起很多争议。

  目前视频监控快速扩张,特别是南京主城区,警方遇到需要调取监控,而相应的地段又没有警方自己的监控设备时,通过向附近单位或是个人求助,总能找到需要的监控资料。

  这足以说明,监控摄像头分布得很广泛。

  随着视频技术的发展和智慧城市、平安社会建设的需要,公共场合监控摄像头将会越来越多,城市图像覆盖系统将越来越健全。

  而另一方面,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严重滞后,国家层面关于视频监控的法律和法规目前还是空白。尤其是对监控视频和图像的采集、保管和利用,不少地方还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这就直接导致侵害隐私权案件时有发生。

  公共场所很多监控,都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而安装,监控资料一旦管理和使用不当,就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比如监控设备的设置没有公开、明确的标识;有的监控设备从监控“公共空间”变成监控“个人”;尤其是监控资料被非法浏览、复制、传播或被商业化利用。

  观点

  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并不对立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卓告诉记者,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有关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就有所提及,不过表述得比较笼统,“公民的人格权应受法律保护,不受侵害。”而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表述则更为明确,“其中在谈及公民的民事权益时,明确提出了隐私权。”

  隐私权须受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而在谈及监控摄像头的问题时,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两者,却一度被外界视为一对矛盾体。

  “其实不然。”庄卓的态度很明确:“在一个理想的环境下,这两者是可以共生的。”之所以在公共场合设置监控摄像头,其初衷无非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或出于防盗等方面的考虑,对于社会的整体环境来说,这并不存在问题。“能否很好地保护相关的视频资料,保证不外泄,这才是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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