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抓拍超速罚款还有改进的余地
从表面上看,交管部门的处罚流程似乎提高了行政效率。但必须意识到提高行政效率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违章”行为者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程序公正性要求,即听取对方陈述、辩论意见和申请回避。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向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处罚作出后应向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内容。
有人士评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热衷于电子取证,广泛安装电子眼的目的令人质疑。保证法律实施的手段有多种,除了罚款和扣分,疏导、服务、教育、提醒等也都是交通管理必不可少的内涵。处罚只是最后的选择。处罚永远不能成为行政执法的第一目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以罚代管、用电子眼执法的背后有可能体现的是部门利益,究其实质是“处罚经济”在作怪。因此电子眼执法不能与交管部门经济利益挂钩,在罚款收缴上应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监控技术升级 高清监控抓拍超速
说到电子眼存在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否认电子眼监控超速的必要性。从出现的问题来看,传统老旧的电子眼亟待更新换代。许多地区已经在进行交通领域监控系统的升级。
例如,今年年初,沈海高速公路大连段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采用高清摄像机视频抓拍技术,主要对大连管段内超速行驶、不按规定在相应车道行驶两种违法行为进行自动取证,违法证据直接录入交通违法信息数据库。相关处罚额度为“超过规定时速低于50%的”罚款200元、扣3分;“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时速50%的”罚款2000元、扣6分;“不按规定在相应车道行驶的”罚款100元。据统计,沈阳交警部门非现场执法的比重,已占全部交通违法处罚数量的60%左右。
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交通领域发展至今,监控系统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当超速罚款已成为约束人们遵守交通规则的常规处罚,我们也不能忘记用电子警察抓拍超速罚款最初的目的。为了交通以及智能交通将来更好的发展,有关部门应该将超速罚款应用于交通监控系统二次建设,让交通安全达到良性循环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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