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2年3月21日,天津市在用电梯39311台,并以每年约20%的幅度递增。与此同时,安全管理、监管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住宅小区的电梯管理主体责任不清,电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明确,老旧电梯历史遗留及电梯故障问题日益突出,导致电梯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等项工作不能落实到位。
《办法》将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为电梯使用单位,即电梯所有权人以及受其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等。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日常运行中的职责,包括常规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故障排查、事故应急处置、配置电梯司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以及电梯投入使用、停用和报废登记等相关规定。
针对目前本天津居民住宅、特别是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本《办法》不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同时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管理项目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以保证该资料的完整、安全,以及电梯安全运行监管的连贯性。对于既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又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民委托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安全运行进行管理。
此外,《办法》还指出,质监部门将配合各区县政府做好中心城区旧楼居住功能提升改造工程,对工程涉及的32部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同时,对天津市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进行一次免费检测,写出安全状况分析报告,为政府进行电梯改造、大修提供技术支持。
电梯安全有赖全民文明乘梯
《办法》中,还对天津市民文明乘梯提出了要求:电梯乘客应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使用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不得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不得在电梯内蹦跳、打闹;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维修化学品搭乘电梯;不得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不得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不得有其他违纪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对于乘坐电梯的安全知识以及一些注意事项,质监部门将编印一些图文并茂的宣传册,到企业、社区等人员密集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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