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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四大技术障碍亟待解决
2009/7/28 17:08:00   金融时报   顾卫,常锦昭   关键字:身份识别      浏览量: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石,是反洗钱三项核心制度之一,在防范洗钱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反洗钱法》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对客户识别制度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技术障碍,需要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完善,以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石,是反洗钱三项核心制度之一,在防范洗钱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反洗钱法》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对客户识别制度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技术障碍,需要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完善,以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一、存在的技术障碍
  
  (一)身份证之外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真伪识别难。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居民身份证的识别技术和手段较为成熟,可以通过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等方式加以核实。但对身份证之外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警官证、户口簿、护照、台港澳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缺乏有效的真伪识别手段,金融机构员工大多时候是“望证兴叹”,不能正确识别。
  
  (二)业务系统对新、老客户的身份判断识别存有技术障碍。《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前,对客户是否已建立业务关系作出预判断,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客户是否在本机构开立有历史账户,根据判断结果,金融机构再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但据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系统的两种账户管理模式:账户分散管理模式和账户统一管理管理模式,在处理业务过程中,都不能对新、老客户进行主动有效识别,业务系统不能主动提示客户在本行是否有账户、是否开立过账户。如要获得该信息,只能通过查询客户号或身份证号码等人工手段得知,工作效率低。
  
  (三)商业银行系统内信息不共享存在制约客户身份识别的技术障碍。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被广泛应用,银行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已经得到了飞速发展,受商业银行系统内信息不对称制约,基层商业银行对异地持卡人的职业信息、信用信息并不了解,持卡人缴存的现金来源、用途只能以口头询问为主,为洗钱行为留下了余地,跨区域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可以轻而易举从银行提、存所需资金,实现洗钱的目的。
  
  (四)客户签名真实性的监督难。银行的个人业务现金存、取凭证和转账凭证,均设计有“经办人签名”栏。《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从业务真实性和明确法律责任等角度,银行非票据类的业务凭证也应签经办人真实本名。但在日常工作调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很多银行或存(取)款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为回避应按规定履行的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义务,许多代理人在“经办人签名”栏并不填写本人姓名,而是直接填写被代理人即账户(银行卡)户主的姓名,这样从银行的业务凭证上只能反映出账户(银行卡)户主本人在自己账户上存取资金,掩盖了代理关系信息,银行的事后监督部门和人民银行由于对签名真实性不能有效识别,也难以发现和认定上述行为。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例,如果行贿人未在银行业务凭证“经办人签名”签自己姓名,而是直接填写受贿人的姓名,在银行业务凭证上就掩盖了行贿的事实,就会给反洗钱资金监测、可疑交易发现,以及司法机关的案件侦查带来不利的影响。
  
  (五)自然人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障碍。《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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