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公平公正遭失衡。以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变造、伪造机动车号牌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在一定程度上能规避“电子警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的捕获,逃避公安交通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而引发了那些正常悬挂车辆号牌的驾驶员和车主的心理失衡,感到守法“吃亏”,违法“便宜”,造成了社会公平公正失衡。于是有更多的驾驶员和车主加入规避“电子警察”监控的行列,也滋生了更多的蒙骗“电子警察”的各种“怪招、绝招”。
三、涉牌违法规避“电子警察”监控的主要原因
从客观上讲,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交通违法行为,缓解交通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我们启用了科技执法手段“电子警察”。从主观上讲,一些驾驶员和车主不是从自己驾驶行为、驾驶习惯上找问题,而是片面强调别人这样做,自己不过是效仿,是无处不在的“电子警察”在为难自己,造成了自己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是发出了“路难走、车难开”的怨言。事实上,更主要的原因在于:
(一)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交通道德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似乎交通违法算不了什么,没什么见不得人的。从而造成了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发、多发、屡处屡犯。退而次之从交通道德角度来看,也说明了交通道德的缺失。交通道德,是道路交通中正确处理人与人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预防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其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约束功能有时是交通法规所不可替代的。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把所有的行为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制再健全,也不能保证所有交通参与人从内心深处拒绝违法。因此,导致故意发生上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是交通道德缺失所致。
(二)查纠处罚困难。一是罚款数额小,耗费民警警力大,从而降低了民警查处这类违法的积极性;二是受人情、利益关系等困扰,涉牌类交通违法尤其是假套牌违法大多是当地驾驶员,迫于人情、利益等干扰,造成民警无法顶住压力对此进行严管重罚。
(三)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偏小,震慑作用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二百元罚款,记六分。一些驾驶员片面的认为以以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机动车号牌等方式规避“电子警察”监控,顶多只是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违法冒险得到的利益远大于可能受到的处罚,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其危害性,从而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四、涉牌违法规避“电子警察”监控的主要对策
为有效遏制遮挡、污损车辆号牌,不按规定安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变造、使用假牌、套牌交通违法现象的发生,我们应强化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拓宽工作思路,提高科技含量。加大对科技强警的支持、投入与保障,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实行必要的更新升级换代,提高科技含量,既要注重交通技术监控记录数据的质量与效果,又要确保不影响机动车驾驶人正常操作;既能够在白天正常工作,又可以在夜间有效运行;既可以监控记录机动车尾部信息,又可以监控记录机动车前部信息;通过技术更新,功能拓宽,迫使涉牌牌违法行为的驾驶人无处藏身,无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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