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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牌违法逃避电子警察监控几点思考
2009/6/26 11:35:00   鄂尔多斯文体交通台       关键字:电子警察      浏览量:
近年来,随着我市 “电子警察”的建成并投入使用,使相应路口(路段)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于24小时监控之下,对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改善交通秩序,减少事故隐患,减少交通民警与交通违法者在纠违过程中的正面冲突发挥了积极作用。“电子警察”已逐渐被广大交通参与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
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车主往往依仗在车辆号牌上的“怪招、绝招”,特别容易产生逃逸的侥幸心理,驾车逃逸从而导致事故侦破难度增大,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四)社会公平公正遭失衡。以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变造、伪造机动车号牌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在一定程度上能规避“电子警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的捕获,逃避公安交通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而引发了那些正常悬挂车辆号牌的驾驶员和车主的心理失衡,感到守法“吃亏”,违法“便宜”,造成了社会公平公正失衡。于是有更多的驾驶员和车主加入规避“电子警察”监控的行列,也滋生了更多的蒙骗“电子警察”的各种“怪招、绝招”。

    三、涉牌违法规避“电子警察”监控的主要原因

    从客观上讲,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交通违法行为,缓解交通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我们启用了科技执法手段“电子警察”。从主观上讲,一些驾驶员和车主不是从自己驾驶行为、驾驶习惯上找问题,而是片面强调别人这样做,自己不过是效仿,是无处不在的“电子警察”在为难自己,造成了自己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是发出了“路难走、车难开”的怨言。事实上,更主要的原因在于:

    (一)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交通道德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似乎交通违法算不了什么,没什么见不得人的。从而造成了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发、多发、屡处屡犯。退而次之从交通道德角度来看,也说明了交通道德的缺失。交通道德,是道路交通中正确处理人与人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预防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其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约束功能有时是交通法规所不可替代的。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把所有的行为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制再健全,也不能保证所有交通参与人从内心深处拒绝违法。因此,导致故意发生上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是交通道德缺失所致。

    (二)查纠处罚困难。一是罚款数额小,耗费民警警力大,从而降低了民警查处这类违法的积极性;二是受人情、利益关系等困扰,涉牌类交通违法尤其是假套牌违法大多是当地驾驶员,迫于人情、利益等干扰,造成民警无法顶住压力对此进行严管重罚。

    (三)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偏小,震慑作用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二百元罚款,记六分。一些驾驶员片面的认为以以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机动车号牌等方式规避“电子警察”监控,顶多只是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违法冒险得到的利益远大于可能受到的处罚,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其危害性,从而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四、涉牌违法规避“电子警察”监控的主要对策

    为有效遏制遮挡、污损车辆号牌,不按规定安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变造、使用假牌、套牌交通违法现象的发生,我们应强化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拓宽工作思路,提高科技含量。加大对科技强警的支持、投入与保障,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实行必要的更新升级换代,提高科技含量,既要注重交通技术监控记录数据的质量与效果,又要确保不影响机动车驾驶人正常操作;既能够在白天正常工作,又可以在夜间有效运行;既可以监控记录机动车尾部信息,又可以监控记录机动车前部信息;通过技术更新,功能拓宽,迫使涉牌牌违法行为的驾驶人无处藏身,无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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