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 第4部分:开放共享要求》发布
2021/12/15 21:31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关键字: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 开放 共享要求      浏览量: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提出,全国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 第4部分:开放共享要求》(GB/T 36625.4-2021)国家标准,于2021年04月30日发布,并于2021年11月01日正式实施。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提出,全国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信息通信研究院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信息科学研究院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智慧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起草的《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 第4部分:开放共享要求》(GB/T 36625.4-2021)国家标准,于2021年04月30日发布,并于2021年11月01日正式实施。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开放共享的基本模式、业务需求、特征和技术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规范智慧城市数据融合过程中相关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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