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P产品认证变更说明
2010/6/21 12:07   中国共公安全认证网      关键字:公共安全|产品认证|变更说明      浏览量:
依据认证规范和CSP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的要求,说明CSP认证变更的相关规定和程序,CSP相关获证组织依据执行。

    1目的
    依据认证规范和CSP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的要求,说明CSP认证变更的相关规定和程序,CSP相关获证组织依据执行。
 
    2适用范围
    适用CSP的认证委托人/持证人提出的认证变更的申请/受理/处理的全过程。

    3文件的获得
    本文件和认证变更申请表格可在www.csp.gov.cn网站中下载,或向CSP认证管理部索取,联系电话:010-51651890转812、815、821,传真:010-88825997。
 
    4可以申请认证变更的类别
    符合下列事项的,按照CSP要求,向CSP认证管理部提交认证变更申请:
    1)认证委托人名称变更;
    2)认证委托人注册地址变更;
    3)制造商名称变更;
    4)制造商注册地址变更;
    5)制造商商标变更;
    6)生产厂名称变更;
    7)关键工序改变、生产线搬迁、生产厂搬迁;
    8)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相关管理者发生变更);
    9)获证产品单元名称变更;
    10)获证产品型号表述变更;
    11)减少同一单元中产品型号;
    12)产品的结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规格、型号、供应商或涉及产品安全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
    13)直接负责认证的联系人、涉及认证事项的联系方式(含电话、传真等)发生变更;
    14)其他;

    5认证变更工作程序
    5.1 公开文件
    本文件为认证变更的公开文件,CSP的获证组织应及时收集、了解本文件,并依照执行;对于本文件明确的规定和要求,CSP的获证组织应遵照实施,违反规定的,将导致CSP对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处理。
    5.2变更申请与受理
    5.2.1认证委托人/持证人申请认证变更时,应填写CSP在其网站上公布的《认证变更申请表》,按照本文4的规定选择变更事项,说明变更前后的对应关系及相关说明资料、产品差异性声明、技术资料等,及证明性法律文书,认证委托人/持证人将变更申请表及所附资料及时提交CSP认证管理部。
    5.2.2涉及证书中名称和地址变更的,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a)相关管理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
    b)更名后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c)企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
    d)其它证明文件。
涉及关键件或原材料(包括供应商)、安全性能或结构、关键工序、生产线或生产场所、质量体系、认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的变化,申请时应按CSP要求提交下列全部或部分文件:
    a)相关技术资料或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及联系方式;
    b)变更前后对照说明;
    c)差异性说明;
    d)认证变更不影响认证产品对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和一致性控制有效性的承诺或声明;
    e)其他文件。
    5.2.3认证委托人一经确认即将发生上述认证变更时,应及时向CSP认证管理部提交认证变更申请。本文件5.2.4—5.2.6的情况获证组织应予以关注。
    5.2.4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时,检测机构或检查组发现并确认获证组织有未向CSP申请并经确认的上述认证变更时,应及时通知CSP,核查并记录认证变更情况并报告,可随检测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一同提交CSP认证管理部。
    5.2.5在认证评价过程中,获证组织主动向CSP分包检测机构或工厂检查组说明已有上述认证变更且未向CSP申报的情况时,可委托其将变更申请转交CSP认证管理部;条件允许时,认证管理部安排检测机构或检查组结合本次评价一并实施。
    5.2.6通常情况下,CSP对于出现显著影响产品设计或规范的更改时,或已认证产品符合的认证实施规则发生变化时,或供方的所有权、组织机构、产品质量负责人变更时,或有其他信息表明产品不再符合认证要求时,CSP将对认证产品重新进行评价,可在监督中一并执行。
    5.2.7 认证委托人/持证人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后,CSP识别与收集相关信息,组织进行资料审查,批准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方变更申请已被受理。相关获证组织应予配合。
    5.2.8认证产品变更在未获得CSP确认前,不得加施认证标志或其他违规行为;否则,将导致暂停认证,直至撤销认证。
    5.3 认证变更的确认批准
    5.3.1 变更受理经批准后,上述变更类型中不需要进行检测、检查认证评价就可以确认的, CSP经资料、文件审查,提交认证决定或批准认证变更的确认,必要时换发证书,通知认证委托人/持证人并发布证书信息。
    5.3.2变更受理经批准后,上述变更类型中需要经检测、检查认证评价方可确认的,CSP受理变更通知书中告知相关认证委托人接受评价,并将认证变更资料转交认证管理部;CSP认证管理部根据认证要求,做出相应安排,并按照CSP认证评价程序执行。相关获证组织应予配合。
    5.3.3 CSP根据对变更的评价结论和其他信息,经认证决定批准认证变更的确认;涉及换发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应及时将旧证书交回CSP。
    5.3.4认证变更涉及评价、申请与证书等费用的,CSP保障部(财务)进行核算后向认证委托人/持证人发出收费通知单,收取相关费用。相关获证组织应予及时向CSP交纳。
 
    6 申诉、投诉和争议
    持证人/供方对CSP相关决定有异议或不满的,可依据申诉、投诉与争议相关规定向CSP提出申诉、投诉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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