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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6/3 15:32:00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键字:道路交通安全,智能交通      浏览量:
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工信部门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会同公安、安监、工信、教育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上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在卧铺客车上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

    赣府发〔2013〕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精神,现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机制,对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旅游运力投放计划依法实施准入管理;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对采取挂靠经营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督促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并通过媒体曝光。督促专业运输企业建立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清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三)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客运班线途经道路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对已审批运行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凌晨5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会同旅游部门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保障驾驶人的休息时间,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夜间客运安全的管控和速度管理,依法严格处理超时、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

  (四)严格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工信部门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会同公安、安监、工信、教育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上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在卧铺客车上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并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督促运输企业根据车辆运行时间配足监控人员,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五)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快推动道路考试智能评判系统建设,并引入驾驶人考试工作社会化监督机制,通过考试过程互联网实时播放、考试人员人脸自动识别等手段,实现驾驶人考试工作公开化、透明化。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驾校落实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的相关规定,监督指导驾校开展复杂条件和复杂路况培训。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培训与考试工作的衔接,公安部门受理驾校驾驶人考试申请应当查验培训情况。

  (六)严格驾驶人培训质量的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联合对驾校培训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训练场地面积等因素,核定其教练车及可培训和考试人员数量,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公安部门要制定驾驶人考试外设考场管理规定,规范外设考场的规划、建设、验收和使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校培训质量的监督,全面推广应用驾驶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保证驾驶人培训满足学时、里程等培训要求。对发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驾驶人培训、考试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

  (七)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标准,加强对大型客车、货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加快推进客货运驾驶人信息平台建设,与公安部门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建设,将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纳入诚信考核系统,实现诚信考核结果与道路运输市场资源配置、企业生存发展相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要督促运输企业严格驾驶人的聘用和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并由交通运输部门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公安部门要搭建道路交通管理综合业务数据分析平台,定期对客货运企业的车辆违法率和交通事故率进行统计分析并通报,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八)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工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要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公安部门要完善机动车查验检验监管系统,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办理大中型客货车注册登记和查验;定期对机动车查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漏洞,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对不按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依法从严处理并将情况通报质监部门。

  (九)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信、公安、质监、交通运输、商务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交通运输、工商、财政、保险、银行部门要积极构建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强化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对信誉度高、诚信和品牌过硬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保险、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为机动车运行安全提供技术保障支持。公安部门要对未按时参加检验的大中型客货车信息进行系统锁定,并对其依法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将车辆技术管理状况与企业诚信考核、延续经营许可等挂钩。商务、公安、工商部门要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对涉及客货车辆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工信、交通运输、质监部门对肇事客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调查,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十)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信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对违规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责令整改。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强生产企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规范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处罚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公安部门要按照《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查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交通运输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及城市道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标准,项目建设前期要导入交通设计流程,加强道路交叉口渠化设计,科学设置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督促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督促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项目规划阶段落实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在竣(交)工验收时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十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大力实施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安全设施。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核道路项目建设内容和主要技术标准,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和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在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路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并结合大中修、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完善标志、标线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对国省道主干线平交路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确保交通安全设施、标志以及公路路面等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公路跨铁路立交桥安全设施按标准设置,保障跨航道桥梁通航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维护,完善公路与铁路平交道口安全设施设置与交通安全日常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气象、广电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资源网络体系,建立集语音、数据、图像三网融合的应急处置平台,切实提高恶劣天气影响交通的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深化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年组织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挂牌督办整改,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对整改情况严格验收。公安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每年年初提出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排查意见,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公安部门提出的排查意见和公路相关技术标准及时进行隐患排查,确需治理的,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治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十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每年年初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并逐步完善已建成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每年年初制定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年度规划,建立城乡公交接驳站,通过政策引导、市场经营、政府监管等措施,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县、乡道升级改造和农村客运网络规划连通工程建设,加大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建设力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十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明确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整合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农业部门要完善农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整顿活动,把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审验关,集中整治违法违章行为,防范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六)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并根据交通流量和交通秩序状况在省际、市际、县际口、高速公路服务区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严查严控客运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大力整治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完善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方式及奖励内容,接受群众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从严管控车辆、行人在交叉路口的通行秩序和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大力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十七)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逐年加大智能交通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化水平。公安部门要拓展电子警察功能和安装范围,建立公路卡口联网控制系统,最大限度提高执法效能。交通运输部门要推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大投入,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对于已建高速公路要增装高质量摄像头;对于新建高速公路,要将道路监控系统建设列入建设规划中,与道路同步建设;完善路面交通诱导系统,在恶劣天气多发的路段配备高密度的视线诱导标志,适时向驾驶人进行交通诱导。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实现路况信息、路面监控、交通违法抓拍、沿线光缆、供电设备等资源共享,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与周边省份共同建设高速公路智能指挥调度系统,实现部门、区域联勤联动、资源共享。

  (十八)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与相邻市、县的协调联动,并将高速公路事故救援纳入当地救援体系,实现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体系全覆盖;每年要组织应急救援联合演练,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切实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科学规划高速公路施救力量布局,强化装备配备,规范操作流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效率。财政部门要会同公安、保监、卫生、农业部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对本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依法进行救助。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均衡医疗资源,实现省、市、县三级医护专家、抢救设备、药物药品等医疗资源的调配共享;各120急救中心要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紧急医疗救援队伍的现场处置能力和救治水平。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九)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结合当地交通安全形势,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教育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化;加大城市大型电子显示屏、出租车显示屏以及大型户外平面媒体的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投放力度,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建立新闻媒体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机制,在当地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二十)推动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的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以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为抓手,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文明交通意识。各级文明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大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加大对不文明交通行为的曝光力度,积极营造文明交通氛围。教育部门要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积极会同公安部门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努力创建一批全省文明交通示范学校。

  (二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创新宣传教育方法;大力推广交通安全宣传服务站建设,拓宽交通安全宣传辐射范围;要通过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讲、文艺巡演、主题征文、演讲比赛、知识竞赛、专家论坛等活动,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要在互联网搭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共享。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二)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并进行经验总结推广;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省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交通事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交通事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二十三)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安监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监察、旅游等部门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九、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水平

  (二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1月10日前要将本地区上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十五)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公安部门要会同编办、财政部门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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