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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共安全监控系统 11月起有法可依
2014/11/17 10:20   内蒙古日报      关键字: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视频监控      浏览量:
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归谁管、由谁建、怎么用?应当安装而没有安装、安装不当或违规使用,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给出了答案。

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归谁管、由谁建、怎么用?应当安装而没有安装、安装不当或违规使用,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让我们一起来看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都有哪些详细规定。

    一问:哪些地方应该安装?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主要包括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系统的重要部位;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及其重要部位以及货币押运车辆等11类场所和部位,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较大规模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也被列入应当安装的范围。但是“较大规模”“重要部位”等如何加以认定,安装标准是什么,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问:管理责任由谁承担?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保障工作。

《办法》第四条还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列入城乡规划。

三问:调取信息需要啥条件?

对于视频监控信息的调取,《办法》规定了限定条件。在第十二条中指出,调取、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应当遵守3个方面的规定:首先,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其次,还需要填写调取、复制图像信息登记表;第三,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只有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才能保证信息的调取使用安全可靠。对此,《办法》第十八条提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5个方面的必要措施。一是建立值机值班、日常检查、定期维护、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安全保密等制度;二是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维护、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三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四是系统图像存储时间和质量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原始图像信息的存储时间应当在30日以上;五是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四问:建设标准有哪些“硬杠杠”?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同时使用、独立验收。

在设备选择方面,《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使用国家相关部门检测合格或者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但是,从事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自治区公安机关备案。

如果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根据《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验收,并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问:应装而未装,会有啥处罚?

对于应装而未装的情形,《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而未安装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与之相应,在禁止安装的区域或场所安装的,也将面临严惩。《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其他视频设备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六问:滥用信息设施,后果有多严重?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以及调取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提供、买卖、散发、传播、非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用途和权限。否则,将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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