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公共视频管理 筑牢数字社会安全防线
近年来,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区域安装了大量的图像采集设备,其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打击犯罪、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技术的应用有其优势,但也蕴含风险,如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要推动技术向“善”发展,关键在于坚持法治保障。日前,国务院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规范在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条例》的出台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条例》的制定出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公民隐私权。隐私权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条例》对禁止安装的区域以及涉及隐私权的摄像头安装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在公共安全与公民的个人隐私之间划分了一条明晰的分界线,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切实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共视频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并多处规定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在法律层面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操作指南。这种规范化有助于防止信息滥用、泄露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了公共视频的合法性,有效保障了个人隐私权益。
《条例》的制定出台能够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能够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更为迅速、有效地发现突发事件的手段。《条例》对存在公共安全风险的公共场所的建设主体、建设要求等加以规定,明确了“由谁建设安装、如何建设安装、谁来运行维护、怎样保存和使用视频图像信息”等具体问题,这将有力地促进建设安装的规范化,相关部门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运行状况,及时调整资源分配和规划区域发展,对于区域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够起到关键作用,有利于提高社会的整体安全性,维护公共安全。
《条例》的制定出台能够明确相关主体义务,压实主体责任。规范建设安装管理,只有实现责任义务明确才能做到落实有力。《条例》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的义务,要求管理单位履行运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和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对妨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条例》作了禁止性规定,为社会主体的行为提供指引。同时,《条例》对违反法定义务、侵犯隐私权等行为的责任承担作了一揽子具体规定,明确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确保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够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在数字化社会中,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以其显著的优势成为维护公共安全的得力工具。《条例》的出台,将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装上一道“法治锁”,在发挥其维护公共安全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等现象进行了限制,实现公共安全需求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合理平衡。该《条例》的有效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使用,为构建和谐、安全、有序的数字社会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