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家解读 > 正文
刘为军教授:构筑公共场所视频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安全屏障
05-13   《中国安防》杂志      关键字:刘为军 构筑视频数据 安全屏障   浏览量:

构筑公共场所视频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安全屏障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解读


近年来,公共场所视频图像泄露事件时有发生,既有经营管理者有意为之,也有遭遇攻击被动泄露,不时挑动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敏感神经,也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但在另一方面,打击预防犯罪、应急救援、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社会纠纷处置等社会管理活动也日益依赖公共场所视频图像,在有些场景中甚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管好、用好公共场所视频图像关系国计民生,是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在制度层面,《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章虽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针对被大数据技术应用所放大的数据安全风险,现有规范在欠缺操作性的同时,也未留足应对新事物、新问题的弹性。也正是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的全面指引,尽管舆论对公共场所视频图像泄露等问题讨论激烈,但主管部门针对这类数据的监管和执法却一直较为克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适逢其时,为这类数据从收集至删除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确定了规则,明晰了权力和权利的边界,为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各类主体合法利用该类数据提供了直接依据。


管好、用好公共场所视频图像,首先要管住对公共场所视频图像的收集行为,而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正是这类数据的抓“牛鼻子”之举。《条例》花费较大篇幅开展源头治理,一是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主体进行限定,并以列举形式明确规定了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场所和区域。在应当建设和禁止建设之外,《条例》坚持“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原则,坚持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公共安全属性以及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底线;二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基础上,不仅重申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应当出于公共安全目的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规定,还将合理设置安装位置和角度,限定采集范围,遵循相关技术标准等要求作为建设系统的要求。换言之,《条例》对于收集公共场所视频图像的约束,不仅是原则性的宣示,更有技术化的引导,确保数据的采集行为“入轨”以及相应的监管有切实可用的抓手。


管好、用好公共场所视频图像,必须持续关注数据的流转,因而就必须为数据全生命周期确立主责单位或人员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共场所视频图像在全生命周期都处在安全可控状态。《条例》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且详尽地列举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接受委托承担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或者运营等第三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义务。对于公共场所视频图像在执法及社会管理领域的应用,《条例》也以上位法规定为基础,在实体和程序等多个层面进行了规范,以保障公共场所视频图像的流转痕迹清晰可查。为了强化日常监管,《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值一提的是,《条例》为数据全周期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明确的罚则,为主管部门的数据安全治理提供了法规依据。


徒法不足以自行。《条例》虽然回应了社会的关注和公众的期待,但要将法之权威付诸实施,仍需有关主管部门携手开展协同治理,以《条例》为据,对公共场所图像采集设备进行无死角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强化日常监测监管,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违法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和非法传播的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严厉追究违法犯罪者责任,进一步塑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