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在优化城市管理、服务人民群众、打击违法犯罪、加强治安防控、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在公共场所非法乱建、过度采集、滥用泄露等情况时有发生,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安全甚至国家安全都造成严重侵害。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制定出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公共视频被乱采、滥用、泄露和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
第一,《条例》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非法乱建、信息滥用等突出问题,对公共视频采集使用进行了全面规范。
《条例》规定,在旅馆、民宿客房或者饭店包间,学生或者单位宿舍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更衣室等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区域、部位严禁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并明确了上述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个人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条例》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要通过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措施防止滥用、泄露公共视频,规定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其它合法途径获得公共视频的,应当遵守保密相关规定,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依法公开传播时,应当对个人、组织的敏感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第二,《条例》坚持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并重,对系统建设主体、建设要求、保存期限等均作出严格限制。
《条例》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主体限定于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目的限定于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禁止其他任何无关单位、个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条例》要求加强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规定应当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此外,《条例》对公共视频保存作出了限制,保存期限届满后,对已实现处理目的的公共视频应当予以删除,进一步强化了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条例》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为保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效能发挥提供了有力保障。
针对有的单位经常以视频“损坏了”“没存下来”等理由搪塞回应社会关注事件、无法发挥公共视频作用等问题,《条例》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所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履行运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和安全运行,确保公共视频的原始完整。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或者拆除已经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设施,保障已建系统正常运行。《条例》还明确规定,公共视频至少留存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删除、隐匿、修改、增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切实保证公共视频的安全、有效、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