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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条
05-12   中国安防协会      关键字:改动、迁移、拆除 图像采集设备   浏览量:
不得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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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为保障已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作用发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拆除依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或者以喷涂、遮挡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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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文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擅自改动、迁移、拆除依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或者以喷涂、遮挡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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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背景

依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其相关设施,如果擅自拆除、损坏或者挪作他用,或者以喷涂、遮挡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运行,将会严重妨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效能发挥,对维护公共安全影响较大。实践中,未经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随意改动、迁移或者拆除图像信息采集设备设施的情况,以及因设置广告牌、架设管线或者开展其他施工作业活动妨碍公共场所图像采集设备正常运行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的情况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