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要
对于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未依据本条例规定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条文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位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的安全保密做了规定。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保护国家秘密的需要,能否在相关涉密单位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应当根据这些涉密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因此,《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位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周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未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