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台的《办法》坚持“过罚相当、分类施策”原则,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失信行为制定差异化管理规则。根据规定,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纳入公示范围;若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信用主体履行完毕法定责任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无需等待公示期满。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该文件经11月19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首次明确将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建立分类管理与差异化公示机制,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标志着我国信用修复体系建设迈入规范化、精细化新阶段。
此次出台的《办法》坚持“过罚相当、分类施策”原则,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失信行为制定差异化管理规则。根据规定,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纳入公示范围;若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信用主体履行完毕法定责任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无需等待公示期满。
对于一般失信信息,《办法》明确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可达3年,公示期限均自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出具的公务文书认定失信事实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失信信息公示的惩戒警示作用,又通过合理设定期限为信用主体提供了改过自新的空间,避免“一处失信、终身受限”的过度惩戒。
《办法》明确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权,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符合修复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并将修复情况同步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保障信用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不受不当影响。
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监管特点差异,《办法》允许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的具体分类标准和修复实施细则,但相关标准和细则需在“信用中国”网站及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信用修复管理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