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12月25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
《意见》提出7方面17项举措,其中明确了地方政府专项债禁止类项目清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名单。
《意见》明确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在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将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智能化改造,以及城市停车场、卫生健康、养老托育、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纳入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
提高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
《意见》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下放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支持经济大省发挥挑大梁作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名单: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四川省,河北雄安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