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是广电系统设计和建设安全防范系统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广电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召、监测台(站)、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广播电视塔、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机构、电影资料库、道具枪械库等重点单位、重要部位。
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是广电系统设计和建设安全防范系统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广电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召、监测台(站)、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广播电视塔、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机构、电影资料库、道具枪械库等重点单位、重要部位。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保卫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处、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肖鹏、周群、周奇、关伟基、段建英、梁小燕。
本标准2005年12月26日首次发布。